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根据保险条款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提交保险单及能证实保险事故发生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的相关索赔单证。由于不同的保险条款,索赔单证的种类和形式可能有很大差异。这些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构颁发的关于保险标的所有权证书、被保险人资格证书、保险事故处理决定书,保险标的的交易凭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具的事故性质、原因证明以及损失程度证明,以及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标的、保险事故的记录或说明。提交索赔单证即表示提出赔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请求,具有证明索赔申请的有效性。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持有索赔单证收据,能够证明其在法定或合同期限内提出了索赔申请。在某些情况下,及时提交完整的索赔单证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因未及时通知补交而被视为接受了完整的单证,从而无法再要求补交单证,也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理赔或拒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索赔单证是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他们应要求保险公司开具接收索赔单证的收据,以防日后保险公司否认收到过索赔单证。索赔单证通常交给保险代理人或
理赔人员,这些人每天处理大量单证,可能忘记曾经接收过的索赔单证。此外,索赔单证还需经过保险公司内部的多个环节流转,可能存在单证遗失的风险。因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持有索赔单证的收据,将使保险公司难以否认事实并承担责任。
《保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这涉及到索赔单证的完整性问题。大多数情况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受益人对索赔证据的完整性并无争议。然而,若索赔金额较大,保险公司可能出于减少赔付的目的,要求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断提供各类索赔单证,故意拖延理赔进程。在特定险种如责任保险、工程保险、利润损失保险等情况下,由于保险公司对相应理赔业务不够熟悉,对保险条款理解不清,也可能要求被保险人、受益人反复提供多种单证。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对索赔单证完整性的要求通常是无根据的,容易引发争议,甚至可能导致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