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管制
对车辆和人员进行的控制措施
交通管制即是指封闭道路或者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双向、多向、单向道路通行以及违反日常通行方向、规则等禁止通行、限制通行措施。
交通管制根据情况适应法律有所不同,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等应急处置措施,该法律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以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该法律适用于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等。
定义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在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法律规定
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适用于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决定(多为省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的规定,道路交通管制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不配合管制实施
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与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第四节“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有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实施情形
实施交通管制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仅为举例:
1、重大会议:例如第三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期间;
2、重大活动:例如2008年北京奥运会闭幕式期间;
3、高考期间;
4、突发事故:例如为了保障抗洪抢险的进行;
主要措施
实施交通管制一般采取以下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
(二)设置警戒线,划定警戒区域;
(三)控制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盘查嫌疑人员;
(五)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聚集的人群立即解散;
相关事件
贵州省因低温凝冻交通管制
截至2023年12月17日21时,贵州省受低温凝冻影响实施管制的路段高速有72处。
因抗洪交通管制
为保障房山区抗洪抢险施工工作顺利开展,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自2023年8月3日对房山区部分山区道路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目录
概述
定义
法律规定
适用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
适用于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情形
实施主体
不配合管制实施
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实施情形
主要措施
相关事件
贵州省因低温凝冻交通管制
因抗洪交通管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