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警诫是中国香港特有的一种
刑罚方式。这种刑罚方式其实是一种由警方行使的酌情权,只适用于犯上刑事罪行的少年人,使犯事者无需因为犯事而面对被起诉的心理压力、以及因为罪名成立而需留有案底的生命污点。自2008年起,此计划延伸适用至65岁以上干犯任何罪行的长者,涉案的长者在接受总警司警诫后将不获起诉。
接受警司警诫的少年人须接受警方的监管。监管年期最长年可达两年、或直至18岁生日为止,视乎两个年间中哪一个较短。当警方决定对犯事的少年人不予起诉而施行警诫时,会由一名警司级或更高职级的警务人员训示。训示的内容包括如下:
向少年人解释他所犯的事件的严重性,以及一旦罪名成立时的最高
刑罚;
有足够的证据检控犯案人;少年犯自愿及明确地认罪;少年犯及其父母或监护人同意接受警诫;罪行的性质、严重性及猖性;犯案人的犯罪纪录;犯案人的家长或监护人的态度等因素;投诉人的态度。
此外,为加强对于接受警司警诫的青少年犯事者的帮助,使他们不再因为朋辈压力或环境因素而再次走上歧途,警方与社会福利署的
社会工程学进行多方面的合作,一方面让社会福利署的社工对犯事者继续跟进,另一方面,由2003年10月1日起,社会福利署或相关的政府部门/非政府机构会为接受警司警诫的青少年召开家庭会议,希望透过家庭会议而了解接受警诫的青少年的需要,并订定适切的跟进计划,以协助青少年更新。
另外,根据《
香港法例》有关《刑事责任年龄》一条,对于年龄介乎10至14岁的儿童,会被假定为无犯罪能力。然而,对于案情非常严重而且证据确凿的个案,即使犯事者年纪很轻,警方亦有可能不采用警诫,而把少年犯直接送上法庭。当中一个比较著名的例子,是1997年秀茂坪发生的童党烧尸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