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
公路养护改善的事业费
养路费(全称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1960年2月,中国有关部门对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象、免征范围、费率使用范围等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养路费为预算外资金。1979年9月24日,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对养路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使用方向又作了明确规定。1991年10月15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并于1992年1月1日正式发布。
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相关政策。
基本概述
公路养路费(简称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养路费征收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各地养路费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领导,根据《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并按“收管用一体,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严格核查”的原则,组建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和决定减征或免征养路费。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缴纳养路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养路费征收稽查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检查。
发展历程
1960年2月,中国有关部门对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对象、免征范围、费率使用范围等作了规定,并明确规定养路费为预算外资金。1978年7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养路费费率为运输收入的10%,按吨每月征收的费额为70元。
1979年9月24日,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对养路费的征收对象、征收标准和使用方向又作了明确规定。养路费的征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交通局(厅)和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指定所属单位设置机构及人员或委托有关单位负责办理,并由省、自治区交通局(厅)和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1992年1月1日,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
2009年1月1日,公路养路费取消。
稽查机构
养路费征收征稽人员执行公务统一着装,佩戴“中国公路征费”胸章,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征费检查证》。养路费征稽专用车辆,装有白底蓝字的“中国公路征费”标牌、公路路徽标志、红色闪光警灯和警报器。 
养路费征收稽查机构(简称征稽机构)及其人员的职责是:
(一)宣传和严格执行国家征费政策、法规、规章; 
(二)按章收费,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停驶车牌照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等; 
(三)依法上路上户对行驶车辆和有车单位、个人征收养路费,并可对停车场、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检; 
(四)经省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口、桥头、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固定或临时的养路费征收稽查站; 
(五)对违反本规定的有车单位和个人按章给予处罚; 
(六)与各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了解车辆新增及异动情况,通过车辆年审年检,核验其养路费票证及缴费情况; 
(七)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提高征费人员的素质和管理水平;开发并应用征费微机管理系统,实现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征收对象
养路费的征收对象包括:
(一)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汽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含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以及领有牌证,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 
(二)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三)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 
(四)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车辆; 
(五)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 
(六)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 
(七)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
减免情形
免征条件
(一)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学校使用,并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五人座(含五人座)以下的小客车; 
(二)外国使(领)馆自用的车辆; 
(三)只在由城建部门修建和养护管理的市区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的公共汽车、电车(不包括任何出租车); 
(四)经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设有固定装置的城市环卫部门的清洁车、洒水车,医疗卫生部门专用救护车、防疫车、采血车,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车,公安、司法部门的警车、囚车(设有囚箱)、消防车,防汛部门的防汛指挥车,铁路、交通、邮电部门的战备专用微波通信车; 
(五)由国家预算内国防费开支的军事装备性车辆; 
(六)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部门的养路专用车辆; 
(七)经县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定完全从事田间作业的拖拉机和畜力车; 
(八)矿山、油田、林场内完全不行驶公路的采矿自卸车,油田设有固定装置的专用生产车,林场的积材车。 
减征条件
(一)按国家正式定编标准配备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党政机关的货车和五座以上(不含五人座)的客车减半征收; 
(二)由专用单位自建、自养的专用公路(不包括生产作业道路),其单线里程在二十公里以上的农场、林场、油田等单位,可根据其车辆跨行公路情况,适当减征20%~60%;  
(三)由国家预算内经费直接开支的公共电、汽车跨行公路在十公里以内的按费额的三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十公里以上,二十公里以下按二分之一计征,跨行公路二十公里以上的按全额计征。
征收方式
养路费按费率和费额两种方式征收 。
(一)费率:对具有健全运输计划、行车记录、统计资料,能准确反映营运收入总额,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专业公路运输企业,按营运收入总额和规定的费率标准计征。
(二)费额:除核定按费率计征的车辆以外,其余车辆均按核定载重吨位(畜力车按套,摩托车按二轮、三轮)和规定的费额标准计征。
对实行承包后难以掌握营业收入的,以及专业运输企业内非营运车辆则按费额计征。客车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征;客货两用汽车按载货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吨位合并计征(双排座汽车属货车,应按标明的载重吨位计征)。汽车拖带的挂车按其吨位七折计征。拖拉机有标准吨位的按标准吨位计征;无标准吨位的按发动机每二十匹马力折合一吨位计征(十马力以上不足二十马力的按二十马力计,不足十马力按十马力计)。对大型平板车,核定载重吨位20吨以下的征全费,二十吨和二十吨以上的部分折半计征。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吨位折半计征。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费用取消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要求,2008年12月22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了取消公路养路费等六项收费相关政策。
主要内容包括:
 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收费基金项目均一律取消。
相关事件
2006年7月份,郑州市曝出一则天价滞纳金的新闻,一位车主2003年买了辆不到10万元的车,之后三年多没有交养路费,被交通稽征部门查获后,被罚76万余元,仅养路费滞纳金就罚了49万多元。“天价滞纳金”新闻引起了律师周泽的关注,他开始研究养路费这个问题。2006年8月开始至2009年养路费取消,这一期间,周泽不断通过媒体批评养路费的征收,帮助多位车主起诉交通部门,两次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建议,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的合法性。
2006年10月30日,周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是否违法,申请撤销违法的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2007年7月28日,周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递交“审查《北京市公路条例》违法问题公民建议书”。他认为新制定的《北京市公路条例》关于养路费征收的规定不仅违背了《公路法》的原则规定和立法精神,也违背了《立法法》的具体规定。
目录
概述
基本概述
发展历程
稽查机构
征收对象
减免情形
免征条件
减征条件
征收方式
费用取消
相关事件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