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抚对象是优抚工作特定的保障对象的简称。包括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其中优待对象是指现役军人、
复员军人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抚恤对象包括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乡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
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明确从2023年8月1日起,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将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金发放到位。此次提标统筹兼顾国家财力、对象贡献等因素,适度倾斜彰显重点关怀优待,实现
中原地区连续第19年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优抚对象类别
抚恤对象包括:“三属”(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指在乡退伍
中国工农红军老战士、西路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现役军人家属、——本条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含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失去自养能力后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优待对象包括:现役军人、
复员军人(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
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参战军人、参核参试军人、退伍军人属于优待对象。优待对象和抚恤对象统称为优抚对象,
重点优抚对象指:残疾军人,“三属”(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三红人员(在乡退伍
中国工农红军老战士、在乡
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
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核退伍军人。
优抚对象有很多类别:
民政部门抚恤优待的优抚对象,共有十五类:
(1)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由地、州、市、县民政部门审核,经自治区人民厅批准后,可确认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2)在乡西路军
中国工农红军老战士: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流落人员的,可确认为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3)红军失散人员:凡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
(4)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在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加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
八路军、
新四军、
抗日游击队(包括
新疆三区革命),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
(5)在老
复员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前,自愿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包括新疆三区革命)、
中国人民志愿军,持有复员退伍军人证件或组织批准复员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无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在乡老复员军人。
(6)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1954年10月31日试行义务兵兵役制度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并有
军队医院或部队证明,并持有退伍、复员证件回乡务农或居住在城镇没有工作单位的,确认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7)残疾军人:持有部队军以上单位后勤卫生部门审批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有关评残手续材料的,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补评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确认为三产军人。
(8)伤残人民警察:持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确认为伤残人民警察。
(9)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确认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0)伤残民兵民工:持有自治区民政厅审批评定残疾等级后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歼民兵民工证》的,确认为伤残民兵民工。
(11)烈士遗属:持有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烈士遗属。
(12)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因公牺牲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13)病故军人遗属:持有军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确认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病故军人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确认为病故军人遗属。
(14)参战退役人员:在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民政部(民发【2007】102号)文件”中规定的14类军事行动,手持退伍证(复员证),回农村务农或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战退役人员。
(15)参核退役人员:凡是从1962年5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队和所属部队及其它参加过
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手持退伍证(复员证),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条件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退役人员,确认为参核退役人员。(来源:荣誉军人网)
优抚人数
我国现有优抚对象人数约为3900万人。
据统计,2010年,全国共有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烈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
中国工农红军老战士、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468万人。(2010年09月03日10:29 来源:民政部网站)
补助标准
抚恤对象领取
抚恤金加补助金,优待对象领取优待金或者补助金!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在乡退伍
中国工农红军老战士、在乡
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
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
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00元提高至55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农村籍老
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35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高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
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0140元、77610元、75060元,分别比2017年提高了7290元、7060元、682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5440元、21850元和20550元。在乡退伍
中国工农红军老战士、在乡
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上,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55570元、55570元和25070元。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550元提高至600元、参战参试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600元提高至650元,农村籍老
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达到每月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
提标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
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88150元、85370元、82570元,分别比2018年提高了8010元、7760元、7510元。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27980元、24040元和22610元。在乡退伍
中国工农红军老战士、在乡
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标准上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61130元、61130元和27580元。
2020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2020年,财政部在连续十五年按10%左右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再次按10%左右提高补助标准。
2021年8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
民工)残疾
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三红”(在乡退伍
中国工农红军老战士、在乡
中国工农红军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等人员生活补助,按平均10%的幅度继续提高,在乡老
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200元。
相关文件
2019年12月18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在官网公布新修订的《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该办法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29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该标准202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