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法是“国际法”的对称,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该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国内法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等。
按照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等的不同,国内法与国际法至少有以下四点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制定的方式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执行主体和强制性不同。
国内法主要有三个特点:其一,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个人、集体或国家。其二,主要渊源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或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和判例。其三,成文法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二者的实施均有统一集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机关。
定义
国内法是“国际法”的对称,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该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国内法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等,其主体一般是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只有在特定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国内法主体。
中原地区的国内法就是由中国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在中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区别
按照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等的不同,国内法与国际法至少有四点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国内法的效力一般只及于本国,不能及于他国,更不能及于整个国际社会。而国际法就不同,它的效力不可能只及于一个国家,普遍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国内法调整的是一国国内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然人和法人,并不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
制定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制定的方式一般是明示或者默示两种方式。明示的国际法的制定方式是指国家之间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制定条约、公约、宪章、盟约以及协定等。而默示的制定方式一般是指习惯法,所谓习惯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于各国长期重复类似的行为而被认为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内法的制定方式是由特定的立法机关依据本国的宪法授予的权力,遵循一定的程序,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规范。
表现形式不同
国内法通常为制定法和判例法,而国际法通常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各文明国家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及司法判例、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学说等。
执行主体和强制性不同
各国国内法都由警察、法庭和监狱等暴力机关予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而国际法一般由国家自己执行,或者由有组织的国际强制机关要求有关国家执行,但不得强制执行。
国内法特点
国内法主要有三个特点:其一,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个人、集体或国家。其二,主要渊源是国家制定的法律或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的习惯和判例。其三,成文法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不成文法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效力,二者的实施均有统一集中的强制执行机关。
相关争议
关于国内法及国际法这两种体系,是国际法学界重点讨论的问题,国际法学界围绕如何处理国际法以国内法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单纯的局限于二者的关系当中,还涉及到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与国际法及国内法的实践等。要想解决二者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必须有效地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国际法的理论问题具备复杂、繁琐的特征,包括性质、效力根据及主体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也是国际法最核心的问题。要想有效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的关系,必须从源头入手,基于法理学视角看待两种体系,以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为前提,辩证地理解国际法和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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