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财产分配是指在
合营企业解散清算过程中,在完成清算费用支付及债务清偿后,对剩余财产的处理方法。通常情况下,剩余财产会根据合资合同、章程、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或者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当企业在清偿完所有债权人的债务后仍存有剩余财产,这是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前提条件。对于仍在争议或诉讼中的债务,为了避免影响清算进程,可以预留必要的资产用于未来可能的债务偿还,随后再行分配剩余财产。
在公司清算期间,股东
平等原则仍然是剩余财产分配的基本准则。若公司仅发行普通股,则剩余财产分配相对简单,可通过将剩余财产总额除以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再乘以每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数来确定每位股东的分配份额。然而,当公司同时发行普通股和优先股时,应遵循股东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优先考虑优先股股东的利益。具体而言,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优先股股东相对于普通股股东享有分配剩余财产的优先权。在中国,尽管1992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曾对此有所规定,但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并未被采纳。一些学者建议,公司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优先股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具体数额做出规定,例如固定金额或优先股票面价值的特定百分比。在优先股股东获得法定或约定的分配后,其余财产将在普通股股东之间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