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目选,又称为吏部科目选,是
唐朝时期为了促进有才能的人士尤其是专业特长人士尽早被发现并提拔的一种考试制度。这一制度旨在突破传统的选格限制。
唐代实行“守选”制度,即通过科举考试或担任职务期满后,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授予官职。
开元十八年(730年),制定了更为详细的“循资格”规则,明确规定了不同级别官员的守选期限,强调晋升过程须按等级逐步提升,不得超越规定年限。然而,“守选”制度虽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选人多于职位的情况,却因不分优劣地对待所有候选人,导致难以有效选拔优秀人才。因此,吏部设置了科目选以解决这一问题。
参与科目选的人员必须是有出身或曾任职的官员。《
册府元龟》记载:“应
礼部诸色贡
举人及吏部诸色科目选人等,凡未有出身、未有官,如有文学,只合于礼部
余曰德。有出身、有官,方合于吏部赴科目选。”首先要在州府参加科目选考试并通过后,才有资格获得推荐。
科目选包括多种具体科目,如宏词、拔萃、平判等,均由吏部负责。此外还有三礼、三传、三史、五经、九经、开元礼等学科,其中具有官阶出身的人员由吏部管理,平民身份的考生则归礼部管辖。其中最重要的科目包括博学宏词科、书判拔萃科、平判科。
成功通过科目选的考生将立即获得官职,这与制举考试的结果相似。不过,制举是由
中书门下部门授予官职,而科目选则是由吏部负责。授予的官职仅限于吏部有权任命的范围内,一般不超过六品。即便成绩优异,也不能超过此限制,无法授予拾遗、补阙等更高级别的官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