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长春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吉委200425号),组建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工作部门。
主要职责
主要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承担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评;集中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八项行政处罚权,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相关行政处罚权,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有关未经规划批准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权,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
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的行政处罚权,气象管理方面有关气球施放的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有关行政处罚权(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城市道路挖掘、城市桥涵违法架设管线、依法开办的停车场违反管理规定、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等行政处罚除外)。
机构设置
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
公共关系、政务公开、保密保卫、后勤管理等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相关要求;负责拟定并监督实施
城市管理系统行业标准和应急预案;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相关行业及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开展职业健康监管;指导各级城市管理机构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监督,依法参与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拟订城市管理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监管;负责市级财政投资的环卫固定资产、临时占道费收缴的管理;负责筹集社会资金多元投资环卫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工作;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财务预决算及审计监督;负责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法制处(行政审批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的
城市管理法治建设;负责按规定权限、程序组织起草城市管理及执法方面的地方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负责承办行政应诉工作;负责城市管理方面行政许可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工作;负责市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本系统普法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委托的相关工作;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及执法全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办复工作;负责牵头组织行政许可事项的勘查、论证、认证、审核、上报等(含年审年检、收费)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完善本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工作制度、工作程序以及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干部人事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目标管理工作;负责城区、开发区
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干部协管工作;牵头做好干部培训教育工作,对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宣传调研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管理及执法系统新闻宣传、社会宣传和网络宣传工作;负责制定城市管理及执法系统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管理及执法方面的调查研究工作;负责综合性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信息综合工作。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国家、省、市市容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订全市市容管理规划、计划、标准;负责牵头组织城市市容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市容方面集中整治工作;牵头组织节假日,重大活动市容保障工作。
环境卫生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国家,省、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市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规划、计划、标准;负责对城区、开发区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指挥调度;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和粪便的处置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负责组织、监督、检査环卫清扫、保洁、清运、清掏和清雪等工作;负责拟订全市环卫设施、设备的建设、购置、更新、改造、拆除、重置计划;拟订全市环卫投资计划,并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拟订和调整全市环卫运行各项经济定额指数;负责指导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相关工作。
垃圾分类和再生资源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全市垃圾分类管理中、长期及专项规划;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法规和政策;负责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相关政策制定、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负责垃圾分类社会动员;制定全市生活垃圾分类方法、分类指南;配合制定、实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等鼓励性政策和措施;负责统筹指导、组织协调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社会化处理;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奖惩体系建设;负责垃圾分类相关数据统计及分析;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推广应用;承担指导管理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相关职责。
执法监督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订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中长期业务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任务;负责建立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制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考核标准;拟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相关的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部署、监督、指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全系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含协管员)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牵头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纪律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业务培训;负责部署全市统一和专项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负责统筹、协调跨区、跨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组织落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对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城市管理方面不依法处罚案件进行纠正或直接处罚。
综合指导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协调多部门、跨区域的
城市管理工作;联系驻长中、省直单位和驻军共同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召开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联席会议;负责对城市管理重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落实;负责协调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工作;承担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督察考评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城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城市管理社会监督评价体系;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监督员的联络工作;对县(市)城市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评。
信访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
城市管理方面的投诉举报受理;负责来信来访接待办理工作;负责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长接待日工作;负责信访事项的督办和反馈工作;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及城区、开发区的信访工作;负责系统信访事项的统计分析工作;负责城市管理及执法系统的综治维稳等工作。
人员数量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0名,机关工勤人员数量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市公安局分管城市管理治安工作领导或有关领导兼任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局机关处级领导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市政公用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2名,领导职数为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建筑市场行政执法支队行政执法专项编制16名,领导职数为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其它事项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关系。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各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双重领导,以区(开发区)为主,领导干部由区(开发区)任免,同时征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意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参与领导干部的考核。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锦程分局接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一汽集团的双重领导,分局领导干部实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一汽集团双重管理,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任命。分局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参照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进行设置。分局行政执法专项编制90名。
扩展阅读
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规定
根据《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长府办发[2005]58号)和《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长城乡联字[2006]168号)的相关要求,为了确保长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顺利征收,现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收缴工作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一、收费主体
长春市城市环卫事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环发公司)是长春市唯一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合法主体,各城区相应成立城市环卫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非经授权实施收费活动均属违法行为。
二、收费模式
长春市城市环卫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各城区城环发分公司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责任和利益关系。
三、收费内容
(一)经过授权委托具有收费资格的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
中国一汽厂区、负责征收下列费用:
1、负责市区内机关、部队、学校、民航、医院、铁路等客(货)运站、
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的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收缴。
2、负责宾馆、旅店、招待、餐饮(含各类单位食堂)、洗浴、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站以及各类有形市场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早市、夜市摊点、冷饮摊点、有审批手续的经营摊、亭、床的垃圾处理费的收缴。
3、负责征收实施自管的物业小区的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工作,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一汽厂区与物业小区签订垃圾处理费征收协议,视情况可按垃圾生产量计算,也可按户计算。
(二)经过授权委托具有收费资格的各办事处负责市区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的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收缴。
(三)各开发区、
中国一汽厂区、自收自运的单位及个人按垃圾进场量计算,由
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收缴。
四、收费标准
(一)由各城区
建设局(环卫局)、各开发区、一汽厂区负责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1、可以测算计量生活垃圾产量的单位,根据产生的生活垃圾量,按照测算的每吨44元处理成本收取。
市区内机关、部队、学校、民航、医院(生活垃圾处理费与医用垃圾处理费不重复计收)、铁路等客(货)运站、
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其它单位,委托环卫部门清运到垃圾场的,按生活垃圾处理成本费每吨44元收取。
2、产生生活垃圾量无法测算计量或日产出量差距较大的行业,按以下规定标准收取。
(1)宾馆、旅店、招待所按每个营业性床位每月2元收取。
(2)餐饮(含各类单位食堂)、洗浴、美容、美发、娱乐场所、废品收购站等商业服务单位按每平方米每月0.5元(按经营面积计算)收取。
(3)各类有形市场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早市、夜市摊点、冷饮摊点,以1.2米长度的摊、亭、床为单位按每个摊位每月40元收取。
(4)有审批手续的经营摊、亭、床,按每个摊位每天2元收取。
(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的城市居民、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每户每月3元收取。
(三)各开发区、
中国一汽厂区环卫部门收运的生活垃圾自行运至垃圾处理场检斤后,垃圾处理成本按各行政区标准执行(每吨44元),从代收的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中扣除。
(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交垃圾处理费。
五、收缴管理
(一)市城环发公司与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一汽厂区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持票据领取卡到市城环发公司领取票据并填写票据登记簿。
各城区分公司要足额及时将收缴的单位和居民的垃圾处理费上缴到市财政专户。各办事处应将其收缴的居民垃圾处理费及时存入各分公司账户。
各开发区、
中国一汽厂区,先在本区发改委取得收费许可证、收费员证后,到市城环发公司按照上述程序领取票据,并将收费存入市财政专户。
市财局将各区收缴的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回拨给市公司,市城环发公司按规定比例将代办费回拨给各收费单位,用于城市环卫事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对收费人员、单位的奖励。
(二)市城环发公司与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一汽厂区签订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委托协议书,授权其收费;再由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一汽厂区与本区各街道办事处签订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委托协议书,授权其收费,并全面负责其管理工作。各授权收费单位须持有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收费人员须佩戴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员证》,并出具《吉林省服务业发票》和有关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文件手册。
(三)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
中国一汽厂区要设置专职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区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收缴工作,保证各项收费按时足额收取;并配有专职的财务人员,负责做好
本公司的收费记账工作、填写发票。并于每月10日到市城环发公司核帐及领取《吉林省服务业发票》,同时交回票据存根。市城环发公司每季末按规定比例给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一汽厂区回拨款项。
(四)各城区分公司、各开发区、一汽厂区收费人员从各区环卫三支队伍现有人员中抽调调整,不增加人员编制,收费人员的工资保持原单位的工资;
各区街道办事处以现有的收费队伍为主,其收费人员的工资保持原单位的工资,同时辅以绩效工资予以奖励。
(五)收费人员须经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业务培训,合格后,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员证》,执证上岗。
(六)各城区分公司按照规定要求负责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市城环发公司以收缴费用的50%回拨到各城区分公司作为收集运输补贴和人员代办费用;另50%作为生活垃圾终端消纳处理费用及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各办事处收缴的
重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征收管理办法每户每月3元,50%(1.5元)回拨到各城区分公司,其中1元给办事处,0.5元给收费人员。
各开发区、
中国一汽厂区按垃圾进场量计算,每吨收取15元垃圾处理费,其余全部返回。存款、领取票据与各城区相同。
(七)自收自运的单位和个人与
长春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签订协议书,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留给各城区分公司备案。由各城区负责监督。
(八)各城区分公司要与各收费单位签订收费协议书,收费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报市城环发公司备案。
(九)各城区原收取的委托垃圾清运费统一停止收缴。
六、票据管理
(一)授权收费单位必须到市城环发公司领取统一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用发票《吉林省服务业发票》,不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授权收费单位派专人并持有《票据领取卡》到
长春市城市环卫事业发展有限公司,填写《票据领取登记薄》,领取收费票据。
(三)授权收费单位领取的手写式专用发票,须将存根联交回后,方可领取新的票据。
授权收费单位领取定额发票应在每月的1-10日领取,同时交回存根联。
(四)手写式专用发票应由财务人员按照财务要求填写,非经培训人员不得使用手写式专用发票。
1、授权收费单位必须接受市城环发公司的监督和检查,每月10日报上月收费报表,报账时须携带票据存根联。
2、收费人员须将每日收缴的费用上缴至授权收费单位,不得延时不交。
3、授权收费单位必须每月按时将所收费用上缴到市财政局专户,不得截留、挪用。
八、监督管理
1、授权单位必须遵守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相关管理法规、规定,不得擅自更改收费项目和标准。
2、授权单位必须持规定证件收费。
3、授权收费单位不得有应收不收的行为。
4、授权收费单位须加强管理,适用政策、法规及收费标准须得当。
5、收费单位及收费人员须按照收费程序操作,不许有违规操作或不文明收费行为。
参考资料
机构基本情况.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2-08-08
内设机构.长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22-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