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丽,女,1963年9月生于吉林德惠,法学博士。现任
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法学院法律
历史学教研部主任、博士生导师,
中国法律史学会常务理事。她还担任
吉林省法学会法治文化建设研究会会长。
人物经历
1985年毕业于
吉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
学士;1988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获法学硕士学位;1998年6月至今在
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律史学教研部主任。
研究方向
研究方向为法律文化学、法律史学。
代表著作
出版学术专著和教材多部。代表性著作有:《
中国法制史自学辅导》。在《
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代表性论文有:《明清例辨析》、《汉魏晋“比”辨析》、《论〈大清律例〉“以例辅律”的体例原则》、《“准古酌今”思想与〈大清律例〉的制定》、《唐律有关祭礼犯罪的立法及其影响》等。现承担省部级科研项目多项。
主要论文
1、《“准古酌今”思想与\u003c大清律例\u003e的制定》,《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3期;
2、《论\u003c清会典\u003e的根本法与行政法的合一性》,《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8年第2期;
3、《明清例辨析》,《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4、《是官修史书,还是行政法典——\u003c清会典\u003e性质论》,《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2期;
5、《论\u003c大清律例\u003e“以例辅律”的体例原则》,《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9年第4期;
6、《\u003c清会典\u003e辨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6期;
7、《论中国古代的礼仪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2期;
8、《汉魏晋“比”辨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9、《汉魏晋“故事”辨析》,《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
10、《例以辅律非以代律——谈\u003c清史稿·刑法志\u003e律例关系之说的片面性》,《法制与社会发展》,
2002年第6期;
11、《汉魏晋的礼仪立法与礼仪故事》,《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3期;
12、《汉“谋反”、“大逆”、“大逆不道”辨析》,《社会科学战线》,2003年第11期;
13、《“故事”与汉魏晋的法律》,《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
14、《古代冠服礼仪的法律规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年第6期;
15、《古代祭祀礼仪的法律规制与文化内涵》,《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6期;
16、《明代官吏职务犯罪问题研究》,《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
17、《唐律有关祭礼犯罪的立法及其影响》,《社会科学战线》,2007年第6期;
19、《唐初立法对死刑的限制》,《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20、《礼仪犯罪初探——以明律为中心的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3期;
21、《礼仪法与故事关系探析》,《当代法学》,2008年第3期;
22、《中国法律史学发展30年理论创新回顾》,《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1期;
23、《文化碰撞中的选择:中国传统礼仪法文化在近现代的变革》,《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
24、《礼仪犯罪再论——以明律为中心的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
25、《影响唐代死刑适用的法律观念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6期;
26、《中国传统法律体系的独特性探析》,《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9期;
27、《例与清代的法源体系》,《当代法学》,2011年第6期;
28、《中国传统慎刑观对“制刑之义”的阐释》,《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6期;
29、《\u003c盟水斋存\u003e中的慎刑理念分析》,《学术研究》,2012年第11期;
30、《《
大清通礼》的法律地位》,《当代法学》,2014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