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口学会成立于1981年,属国家级学术团体,主管单位国家计生委。学会实行个人会员制,联系着国内人口专家和从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工作和相关专业有一定研究能力的实际工作者。
组织机构
中国人口学会党政干部教育分会、中国人口学会生殖保健分会和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分设十二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人口学科建设与期刊专业委员会、人口与可持续发展专业委员会、人口政策与法规专业委员会、人口老龄化专业委员会、人口经济专业委员会、人口与社会专业委员会、人口迁移与城市化专业委员会、人口信息与统计分析专业委员会、人口健康专业委员会、民族人口专业委员会、生育文化专业委员会、人口国际比较专业委员会。
组织活动
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是中国人口学会学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10月学会与国家
计划生育委、北京市政府、
联合国人口基金和国际人口科学联盟在北京成功主办了第23届国际人口科学大会,来自84个国家和地区的1200余名代表与会,传播了我国人口学研究的成就,增进了各国学者之间的学术交流和友谊,加深了对中国人口科学研究和人口事业的了解。
所获成就
学会及其所属各专业委员会致力于人口科学发展,通过社会调查、学术研讨、咨询培训、论著出版、优秀成果评奖等活动,组织、协调和推动人口研究机构之间、人口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学术交流,取得了显著成绩。80年代以来召开全国性人口科学讨论会8次,专业委员会的专题讨论会100余次,重要论文收集在相应的《文集》中。组织全国人口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活动三次,获奖成果达1000多项:其中重要成果获国家计生委认可,由国家计生委与学会联合颁奖。
理事成员
学会由来自全国32个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推荐的140名理事组成第六届理事会,经选举产生23名常务理事。会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云担任,
田雪原、王国强担任常务副会长。
会 长:彭珮云
常务副会长:田雪原、王国强
副 会 长(以姓氏笔画为序):
秘 书 长:张敏才
常务 理事(以姓氏笔画为序):
于学军、王国强、王胜今、左学金、田雪原、
彭珮云、蔡 昉、翟振武
(第六届)
会员管理
经第六届中国人口学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实行中国人口学会个人会员制。这是学会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中国人口学会会员的称号是一种资格,是一种荣誉,也是一种责任。做好学会会员登记工作,对于增强会员意识,更好地调动全体会员的积极性,增强学会的凝聚力,充分发挥学会的作用,更好地为学者服务,为推动人口学科建设服务,为国家人口问题科学决策服务有着现实的意义。
一、
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社会影响,按时交纳会费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制,具体入会的条件是:
1.从事人口学或相关科学的研究、教学工作,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当中级职称)并有一定成果者;
2.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与人口有关(如人口统计、
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的实际工作,热心人口研究,并有一定成果者;
3.人口专业或相关专业的在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热心人口科学事业者;
4.关心人口科学、热情支持人口学会工作并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
二、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2)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活动;
(3)有权参加学会举办的评奖活动,参评限于会员范围;
(4)免费获得《中国人口学会通讯》等刊物,订阅会刊《
人口研究》,可享受六折优惠;
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按规定交纳会费。会员每年会费10元,当年第一季度交清。
会员进行登记之后,方能享受会员的各项权利,并要履行会员的义务。
三、
实施办法
1、会员登记后,由中国人口学会颁发会员证。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2、分散在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口学会会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学会代为登记,驻京各大人口单位可由各所秘书或办公室人员代为登记,汇总报中国人口学会。申请登记的会员,也可直接向中国人口学会申请登记
3.会员登记工作于2003年12月底完成。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国人口学会
缩写: CPA
第二条 性质
本会为全国性自愿结成的学术性和专业性团体组织,亦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本会将团结全国从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企业家及一切有志之士,积极从事人口学研究、宣传与教学,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活动,努力建立具有
中原地区特色的人口学学科体系,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服务,为我国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三条 宗旨
本会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
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发扬尊重科学,学术民主,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的精神,根据国家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展各项活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国家
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本会的日常活动和各项工作应接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民政部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组织、指导、推动会员研究人口理论、宣传人口政策和调研现实人口问题的活动;
(二)召开不同形式、规模与内容的人口科学及相关问题的学术讨论会和座谈会;
(三)开展人口事业发展需要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兴办相关实体;
(四)举办国内国际间的学术交流、考察和培训;
(五)开展生殖健康等软科学和边缘学科研究,以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间的交流与合作;
(六)评选优秀科研成果,推荐有关论著的出版与交流;
(七)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有关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种类
本会吸收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荣誉会员和顾问。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凡拥护本会的章程,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和社会影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个人会员:从事研究、教育、统计、宣传、编辑、新闻和人口管理工作有中级职称(或相当中级职称)以上者或有一定成果者;热心支持本会工作,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从事有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工作的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工商企业家及其他有志之士。
团体会员:热心人口与计划生育,愿意参加本会各项活动的各级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申请。
荣誉会员:有较高的学术威望,热心支持本会工作或对本会工作作出重大贡献的国内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顾问:对人口学和本会工作有很大贡献的著名学者、专家,可聘请若干名任本会顾问;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个人会员由个人填写申请书,单位审核后提交本会;团体会员由单位向本会提交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发给统一印制的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二)可优先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可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宣传、信息资料;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
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下设若干办事机构:
(一)下设秘书处,在秘书长、副秘书长支持下负责办理学会日常工作和协调各委员会的工作;
(二)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和研究委员会,协助常务理事会负责组织相应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1999年4月20日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