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为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拟订自治区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参与制订自治区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区域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贯彻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执行。承担自治区交办的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承担自治区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负责编制自治区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拟订自治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自治区本级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负责自治区预决算公开。
(四)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管理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订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负责制订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县(区)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承担地方政府债券自主发行、偿还、监管职责。负责制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组织实施税制改革工作。
(六)负责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分工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受自治区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全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监督管理和财政预算内的其他收支管理。制订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七)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自治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本收益。制订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八)负责办理和监督自治区财政支出、国家和自治区投资项目财政拨款,参与拟订自治区建设投资有关政策,负责有关财政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执行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编制地方债务计划,负责政府性债务风险管控、规模控制、预算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理涉外财务和制订相关协议、协定草案。
(十一)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和代理记账行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
(十二)监督财政运行等情况,反映财政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拟订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相关政策,建立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监督管理体系,履行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体系。
(十四)完成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等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人事与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综合处
分析预测财政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土地、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四)税政与条法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实施税制改革工作,审核报批地方税收减免建议,研究提出地方税征收范围、税额调整的建议。开展税源调查分析。起草财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国家赔偿费用审核工作。
(五)预算处
研究提出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自治区本级以下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财政预决算草案。承担自治区部门预算编制审核、批复、调整(调剂)工作,承担自治区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拟订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和区域财政政策,负责自治区对市、县(区)的转移支付工作,负责组织和管理全区预算执行和盘活存量资金工作。承担与中央和市、县(区)财政资金结算事项,指导市、县(区)预算管理,汇总年度全区财政预算。负责自治区预决算公开工作。
(六)绩效管理处
负责拟订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框架体系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编制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计划。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指导市、县(区)财政部门和本级预算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七)债务管理处
负责全区政府债务的预算管理与指导。拟订政府债务管理政策和制度,编制政府债务限额计划。负责统计政府债务并评估债务风险。承担债务资金预算调整、资金下达、项目审核等工作。指导市、县(区)债务管理和风险防控工作。承担地方政府债券自主发行、偿还、监管及存量债务置换等工作。承担涉外财务的处理,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贷(赠)款。
(八)国库处
贯彻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拟订全区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负责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财政专户的管理,组织预算执行及分析预测。负责国库资金、财政专户资金收付及核算。负责审核编制自治区本级财政决算、部门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核汇总全区财政总决算、部门决算、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负责自治区本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九)行政政法处
承担行政、政法、外贸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组织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拟订全区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相关开支标准和定额。组织开展行政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管理。负责驻宁单位的相关经费工作。
(十)教科文处
承担教育、科技、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与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相关处室共同承担区属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对文化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进行考核并提出年薪标准。
(十一)经济建设处
承担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
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应急、商务、工会、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投资和经济建设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支持工业产业、商贸服务业、中小企业等创新升级的财政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办理基建投资财政拨款。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二)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处
承担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等领域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全区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能源资源等财政政策。
(十三)农业农村处
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扶贫、农科、农垦、气象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负责全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相关工作。
承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残联、老干部、红十字会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参与研究制订自治区就业、社会救助、农村危房改造、公共卫生、医疗保障、退役军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研究拟订相关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全区社会保险及社保基金政策。编制审核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十五)金融处
研究拟订财政与金融协调配合的相关政策。研究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政策,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研究拟订自治区普惠金融有关政策、自治区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等并组织实施。履行自治区本级地方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承担绩效考核、薪酬管理、金融资产报告及财务监督等工作。承担地方金融企业财务
信息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策并承担平台管理体系监测与管理工作。研究拟订政府投资基金政策并承担管理工作。
(十六)会计处
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负责全区会计人才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十七)政府采购管理处
承担自治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政府采购改革工作。承担审批自治区本级年度政府采购计划的有关工作。受理政府采购投诉,配合财政部做好政府GPA谈判的相关工作。指导全区的政府采购工作。
(十八)监督评价局
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财政运行情况、预算管理等有关监督评价工作,研究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
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有关工作。依法查处财税违法违规行为。指导全区财政监督评价工作。
(十九)资产管理处
承担自治区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管理,汇总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负责对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推进自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负责自治区公务用车的编制、经费、配备、使用、处置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事业单位
(一)负责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的收缴和监督管理。
(二)负责自治区本级财政收费票据的发放、核销和检查。
(三)指导自治区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支付中心
(一)负责财政资金的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及信息统计分析。
(二)负责协调
中国人民银行、
商业银行做好财政资金支付相关业务及银行帐户的审核、备案和监管。
(三)负责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和完善集中支付系统,制定相关的管理和监督制度。
主要承担政府债务制度研究、债务风险评估预警、债务统计监控、债务项目库建设维护以及债务项目绩效评价等工作。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机关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一)参与起草财政发展计划与规划,制定科研计划,组织开展财政理论与政策研究。
(二)组织开展财政科研学术活动。
(三)编辑、出版、发行《宁夏财会》、《
宁夏财政年鉴》及其他财经类书籍。
六、宁夏财政干部教育中心
(一)负责组织自治区财政系统干部综合知识培训、业务培训、岗位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
(二)完成自治区财政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宁夏回族自治区财会函授学校
(一)编制本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二)拟定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和实施会计函授学历教育工作。
(三)面向社会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四)完成自治区财政厅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八、宁夏财政信息中心
(一)参与制定全区财政信息化建设规划和计划。
(二)负责全区财政网络、应用系统、数据中心等财政信息化项目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三)负责全区财政收支数据的管理和
大数据的综合利用、分析工作。
(四)负责财政网络、应用系统和财政数据等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等工作。
(一)负责全区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行业工作,指导
行业协会的工作。
(二)负责制定宁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行业制度和发展规划。
(三)负责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师在宁夏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的备案和检查工作。
(一)负责对部门预算项目进行绩效评审、研究提出项目支出标准、开展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绩效评价。
(二)负责财政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审查。
(三)负责所有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融资和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设项目的审查。
(四)负责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专项检查。
十一、宁夏财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一)负责全区各项社会保险政策贯彻落实和财务制度经办规程的制定执行。
(二)承担全区及纳入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入库、拨付、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审核和执行工作。
(五)负责中央驻宁单位和自治区本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医疗保障经费拨付工作。
所获荣誉
2020年3月,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机关党委被
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授予“宁夏回族自治区五一巾帼标兵”称号。
2021年2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农村处荣获中共中央、国务院授予的“全国脱贫攻坚先进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