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封建王朝有不少类似褒扬烈士的活动。明朝
朱元璋曾设立
祭坛亲自祭祀战死的将士。
刘协下令对士兵死亡的情况进行处理,包括提供棺木和殡殓服务,并将其遗体送回家乡。明代还规定了对阵亡和病故军队的丧葬费用发放标准。
曹操则命令对家中无产业无法生存的死者家庭提供粮食支持。辛亥革命后,为了纪念在
广州起义中牺牲的烈士,华侨捐款资助修建了七十二
烈士陵园。在抗日战争前后,
国民政府颁布了多部法规,以表彰抗战中的忠诚烈士。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褒扬革命烈士并抚恤其家属。1980年,《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出台,使得褒扬烈士的工作更加规范化。此外,还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建立了
人民英雄纪念碑,以纪念为中国革命献身的人民英雄。
烈士褒扬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开展,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各自的褒扬形式。主要包括兴建烈士
纪念建筑、举行悼念活动以及对烈士家属提供优厚待遇。例如,
苏联在
莫斯科附近建造了“莫斯科保卫者纪念碑”,
朝鲜在平壤牡丹峰畔建立了“
友谊塔”,英国伦敦设有“
第一次世界大战阵亡将士纪念塔”,美国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波托马克河对岸有“海军陆战队伊沃吉马岛战役纪念碑”。此外,还有多个国家为争取国家和民族独立自由而牺牲的人民建立了烈士纪念碑或
两周王陵。
根据《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有多种情况可以获得革命烈士称号,包括对敌作战牺牲、因伤死亡、在战勤任务中牺牲、因执行革命任务遇害、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而牺牲等。其他具有突出贡献的死难者也可以获得此称号。截至1983年底,全国已有超过150万名烈士获得了这一荣誉。
烈士褒扬的内容丰富多样,包括颁发“革命烈士证明书”、收集整理烈士史料、建立和管理烈士
纪念建筑、组织宣传教育活动以及抚恤和优待烈士家属。全国现有近5000处
烈士陵园和纪念馆、塔、碑、亭等纪念设施,其中一些已被列入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
烈士褒扬是
中原地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积累宝贵的精神遗产,激励人们继承烈士的崇高思想和品德,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2011年7月28日,国务院公布了《
烈士褒扬条例》,明确了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的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可适当提高。烈士遗属除了享受烈士褒扬金外,还可根据具体情况享受其他相关抚恤待遇。条例还规定,烈士生前的配偶在特定条件下可继续享受定期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