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长青,男,
汉族,1963年11月出生,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1986年7月参加工作,199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鸡西大学党委书记。
2018年2月8日,
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闫长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闫长青受贿赃物两块
百达翡丽牌手表,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人物履历
1983.09——1986.07
哈尔滨师范大学阿城学院数学专业学生;
1986.07——1988.01
虎林市第二中学教师;
1988.01——1994.03 虎林县委办公室机要员;
1994.03——1995.12 虎林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副科级)(1991.07——1994.07省委党校政治专业学习);
1995.12——1996.11 虎林县委办公室副主任(正科级);
1996.11——1997.12 虎林市政府办公室主任;
1997.12——2000.06 虎林市财政局长兼国有资产局局长;
2000.06——2002.08 虎林市政府副市长;
2002.08——2006.01
鸡西市财政局副局长;
2006.01——2008.11 鸡西市滴道区委副书记、政府区长;
2008.11——2010.08 滴道区委书记;
2010.08——2012.08 鸡西市委副秘书长;
2012.08——2016.10 鸡西大学党委书记。
人物事件
涉嫌受贿
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9月30日被逮捕。
依法双开
2016年10月31日,经
黑龙江省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对鸡西大学党委书记闫长青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闫长青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他人钱款,向从事公务的人员赠送礼金、礼品、消费卡,违规参与亲属开办公司的经营活动并持有股份及以他人名义开办公司、投资入股他人在境外注册的公司,搞钱色交易;违反生活纪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为其本人参与经营的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行贿犯罪。
闫长青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知止,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闫长青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开庭
2017年7月3日,
南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鸡西大学原党委书记闫长青(副厅级)受贿、行贿一案。案件由我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赫担任审判长,与刑事审判庭庭长闫晓霜、审判员白宗安组成合议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长青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闫长青在担任
黑龙江省省
鸡西市滴道区区长、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鸡西市鼎胜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张有胜解决公司煤炭铁路运输及筹建黑龙江珠江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事宜,在办公室及家中先后非法收受张有胜送的百达翡丽牌男士手表一块和百达翡丽牌女士手表一块。2012年10月,被告人闫长青在担任鸡西大学党委书记期间,为感谢时任黑龙江省鸡西市市委书记
许兆君(另案处理)对其及其家族企业的照顾,在美国
芝加哥考察期间送给许兆君
劳力士牌男士手表一块。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闫长青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闫长青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判决
2018年2月8日,
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闫长青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追缴被告人闫长青受贿赃物两块
百达翡丽牌手表,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