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是行政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程序,针对已经审结的复议案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就案件涉及的所有具体问题作出的书面裁决。
1. 标题:标明文书的名称,通常为“××××(机关名称)行政复议决定书”。
2. 案号:注明公文的发文字号,如“××年××复字第××号”。
3. 申请人的身份情况:详细列出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相关信息。
4. 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及职务。
1. 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陈述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及其背后的理由。
2. 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复议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认定,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3. 复议结论:复议机关对案件的最终裁决。
1. 如何行使救济权利:告知当事人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文书落款: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由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并未对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撰写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做法。一些地方的做法可能会影响到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质量和权威性,例如在格式上使用文件形式而非法律文书,或者在内容上缺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基本称谓和相关信息。
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于政府法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不仅直接影响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且是申请人寻求司法救济的直接依据。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质量和规范性对于维护政府形象和增强公众信任至关重要。
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撰写
应力求简明扼要且准确无误。文书的内容应涵盖必要的信息,同时避免冗长和繁琐。在描述事实和适用法律时,应确保逻辑清晰、用词恰当,以增强文书的说服力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