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半成品是指经过一定的生产加工过程且质量合格,但尚未成为最终产品的中间产物。这些产品包括纺织印染厂的棉纱、机器制造厂的铸件等。有些自制半成品仅能在本企业内部继续加工,而另一些既可以内部加工也可以对外销售。如果选择对外销售,则应将其视为产成品。根据不同的工艺流程,一些自制半成品可能需要一次性转移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比如化工厂,而另一些则需要先存储在半成品仓库,等待加工后再发放,如机械厂。为了记录库存自制半成品的收发结存状况,应当设立“自制半成品”账户。当自制半成品生产完毕并入库时,应按其实际成本借记该账户,而当发出自制半成品时,应采用“加权
平均法”或“先进先出法”计算其实际成本,并贷记该账户。该账户的借方余额代表了库存自制半成品的实际成本。此外,还应对自制半成品按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户,以便进行详细的核算。
在2006年的新会计准则中,“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三个科目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发出商品”科目。因此,在进行账户调整时,应将“自制半成品”的余额转入“生产成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的余额转入“发出商品”科目;而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需要对其余额进行分析,其中尚未达到收入确认条件的部分转入“发出商品”科目,已经达到条件的部分则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同时,企业可以选择继续使用“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来核算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
当自制半成品生产完成后并通过检验并交付至半成品仓库时,应按其实际成本,借记“自制半成品”账户,贷记“生产成本”账户。对于从一个车间转移到另一个车间继续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其成本应在“生产成本”账户中核算,而不通过“自制半成品”账户核算。
当从半成品仓库领取自制半成品继续加工时,应按实际成本,借记“生产成本”账户,贷记“自制半成品”账户。若委托外单位加工自制半成品,则应在“自制半成品”账户下单独设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户进行核算。在发出加工时,借记“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户,贷记“自制半成品”账户。支付的外部加工费用和运输费用等,应借记“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户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当加工完成后并验收入库时,应按加工后的实际成本,借记“自制半成品”账户,贷记“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户。
“库存半成品”明细账户应按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账户应按加工单位、自制半成品的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对于基本生产车间领用后需要按照成本项目分别计入产品成本的自制半成品,还应按规定的成本项目设置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