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享有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利,并且有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此外,他们还有权撤销由国务院或者省级、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权力机构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
人民检察院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在于确保国家法律的一致性和有效实施。具体而言,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以及对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并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各类案件,如
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来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有效实施,从而维护
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权威。
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在其行政区域内负责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并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不当决定、决议和命令。
除了上述三种主要的法定监督外,还包括了多种其他形式的法定监督。这些监督涉及不同的领域,如公安机关对社会治安法律法规的监督,审计机关对财政法律法规的监督,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的合法性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业活动中单位和
个人行为的监督,税务部门对税收缴纳的监督检查,卫生部门对卫生检疫法规的监督,以及海关对海关法规的监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