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这是
民事诉讼法中财产保全的一种特殊形式。
分类标准
海事请求保全在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做以下两种分类:
- 根据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所指向的对象不同,可分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船舶、扣押船载货物、扣押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冻结承租人可以收取的运费或租金、对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等五种。
- 根据海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是否受理案件的不同,可分为诉前(裁前)保全和诉中(裁中)保全二种。
原则
海事请求保全遵循以下原则:
1. 属地管辖原则。
2. 不受诉讼管辖或仲裁协议约束原则。
3. 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原则。
程序
1. 海事请求权人向海事法院提出扣船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
2. 海事法院对申请人的扣船申请进行审查与批准。符合条件且有合理依据的,将批准并裁定扣船,同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3. 被申请人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但这并不表示对责任的承认或对责任限制权利的放弃。
4. 释船。当被申请人提供可靠、充分的担保,或申请人撤回申请,或法院认定扣船有误时,海事法院会及时发布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命令。
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请求保全作出了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 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的,应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
- 海事请求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的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
- 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并提供担保。
- 海事法院应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立即执行。
- 对裁定不服的,可在五日内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应认真审查并处理。
- 提供担保或有正当理由的,海事法院应解除保全。
- 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海事法院应解除或返还担保。
- 执行后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可向原海事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 如申请保全错误,应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措施
海事请求保全的主要措施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船舶,即"扣船"。这一措施在中国得到了法律支持,具体体现在1994年的《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中。此外,《扣押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及其修正案也对扣船问题做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