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区,在中国大陆指省(第一级行政区)和县(第二级行政区)之间的一种
行政区划类型。专区来源于民国的
行政督察区,指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例如
察南专区、
察北专区、雁北专区等。
从1932年起,
蒋介石在全国普遍设立行政督察区,由省政府派遣专员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的派出机构,部分恢复了三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沿袭了这一制度,在省以下设立专区,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实际上也是一种介于二级与三级之间的虚三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地方
行政区划也只有省和县二级,专区(地区)不是一级政区。
专区在中国大陆一直作为准行政区划形式存在,属于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尽管1970年改称为地区,但随着渐渐的演变和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至此地区称为一级地方政府存在,不论对其行政地位如何修正,成为事实上的一级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