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范学校规程是中国历史上针对师范教育的重要规范性文件。民国时期,教育部依照《师范教育令》制定了相应的规程,旨在明确师范学校的办学宗旨、课程设置、招生条件以及学生的义务和服务期限等方面的规定。
民国初期,教育部公布了《师范学校规程》,并于1916年进行了修订。该规程共有八章八十八条,涵盖了师范学校的各个方面,包括教养学生的目标、课程设置、招生标准、教学方法、学费和生活费用、服务期限等。规程强调了培养学生健康的生活态度、良好的品德修养、丰富的文化知识、实践能力和专业技能的重要性。
1933年,中国
国民政府教育部颁布了新的《师范学校规程》,对师范学校的性质、目标、课程设置、招生范围、服务期限等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范。规程鼓励师范学校开设特殊科目,如特别师范科和幼稚师范科,并明确了不同类型的师范学校的职责和特点。
师范学校规程强调了师范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有健康体魄、良好品德、深厚文化底蕴、扎实科学基础、勤奋工作习惯、对儿童教育充满热情、并具备终身服务于教育的精神的专业人才。
师范学校规程对课程设置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必修科目和选修科目,涉及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多个领域。规程还特别关注了各科目的教学目的、内容、时间和顺序,以便让学生能够掌握有效的教学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