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总共有三部,共156集。讲述了一家三口的生活故事,情节中穿插了大量的科普知识,寓教于乐。该动画片于1995年在
中国中央电视台首播,在CCTV网站、
腾讯视频、
bilibili等网络平台播出。
该动画片2013年被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团中央列为向全国青少年推荐的15部优秀动画片之一。被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列为向全国青少年推荐的新中国成立以来15部优秀动画片之一,荣获“金鹰奖动画片大奖——
金童奖”。2003年,该动画片获第十六届大众电视金鹰奖电视动画片类作品奖。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是一部由诸多有趣小故事组成的优秀国产童话系列片,总共有三部,共156集。主人公是活泼可爱又有些淘气的
大头儿子,耐心温和善良的
小头爸爸,以及美丽聪慧的
围裙妈妈,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家三口,爸爸主外,妈妈主内。故事的每一集都取材于生活中的小事,以诙谐幽默的叙述手法把原本朴实无华的现实生活变得充满了童趣和幻想,情节中穿插了大量的科普知识,寓教于乐。
2018年12月1日,百集真人情景剧《
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少儿频道13点准时开播,播出后在每周的周六、周日两天连续播出,每天播放4集,为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带来一部充满童真童趣、寓教于乐的大型情景喜剧。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被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共青团中央列为向全国青少年推荐的新中国成立以来15部优秀动画片之一,荣获“金鹰奖动画片大奖——金童奖”。2003年,该动画片获第十六届大众电视金鹰奖电视动画片类作品奖。
1994年,漫画家刘泽岱受《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1995年版,下称“95版动画片”)导演等人出面委托,为上海科影厂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制作的95版动画片,创作了“
大头儿子”“
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正面图,双方并未就该作品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95版动画片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泽岱。”
2012年,刘泽岱将“大头儿子”等三件作品所有著作权转让给洪亮。2013年,刘泽岱与
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后并入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央视动漫公司”)先后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央视动漫公司拥有“大头儿子”等三个人物造型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知识产权。
中国中央电视台在老动画的基础上,制作了新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并使用了原版人物。2014年,洪亮与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将“
大头儿子”“
小头爸爸”“
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全部转让给大头儿子文化公司。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央视与刘泽岱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故刘泽岱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依据转让合同取得了上述作品著作权,央视动漫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一审法院考虑到当时的创作背景、本案实际情况,在平衡原作者、后续作品及社会公众利益以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判令央视动漫公司不停止侵权,但以提高赔偿额的方式作为责任替代方式。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提出上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央视动漫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浙江高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审查期间,央视动漫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落款为“1995年刘泽岱”的书面声明,该声明确认三个人物造型系受
中国中央电视台委托创作,其权属归中央电视台,也表明该书面声明为中央电视台因维权需要的相关权利文件。但浙江高院认为,该书面声明真实性存疑,即便属实,因为是当时中央电视台维权所需,并不能由此认定“
大头儿子”“
小头爸爸”“
围裙妈妈”三幅美术作品(即1994年草图)著作权的归属达成一致。因此,
央视动画有限公司就此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央视动漫公司依法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央视动漫公司提起申诉是否具有法律依据;1994年草图属于委托创作作品还是法人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1994年草图的权属应当如何认定。经提审后改判认定,涉案作品系委托创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属于
央视动漫集团所有,判决驳回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