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16日,据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李永明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1983年起先后任
深圳市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分公司经理、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市金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市建设(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建设投资控股公司副总裁。
被告人李永明利用先后担任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发包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58.758873万元、
港元10万元、美元4万元。
2015年8月13日,据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消息,
深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永明因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
2015年9月22日,
深圳市纪委官方网站深圳明镜网发布消息,深圳市纪委日前对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永明的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李永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收受巨额贿赂;干扰、妨碍组织审查。李永明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深圳市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李永明开除党籍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