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于2001年8月成立,是我区保险业的行业自律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现有八家
会员公司。
协会概况
协会下设人身保险协调委员会、财产保险协调委员会、中介协调委员会及秘书处等四个机构。协会的工作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其基本职责为:
自律: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性条款;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对保险从业人员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维权:参与政府和监管部门有关保险业改革发展等问题的决策政论;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利益和其他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办理监管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协调: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协调保险业与有关行业经营者及社会组织的关系,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和社会公众的关系,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事宜。
交流: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行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与合作;组织
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交流,建立会员间信息
通联支付工作机制。
宣传: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大型展览、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保险知识,宣传保险法规,强化保险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表彰优秀从业人员,树立保险业的良好形象;开辟对外宣传窗口,适时进行舆论引导,制止针对保险业的恶意炒作。
协会章程
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Inner Mongolia Province,英文缩写IAI。
第二条本协会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监管局(以下简称内蒙古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在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登记注册的内蒙古保险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是各会员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行业自律,辅助政府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内蒙古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内蒙古民政厅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基本职责是自律和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辖区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会员单位依法合规经营。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单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优质服务。
第七条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接受内蒙古保监局委托,制定保险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资格管理;
(二)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全区各项行业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违规行为。在全区协会系统建立健全以自律公约为基础、自律检查为依托、自律惩戒为手段、后续监控为保障的全程长效的自律管理机制;
(三)组织制定辖区保险业产品、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指导性条款,报
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对外发布;
(四)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大力培育诚信文化,加强诚信检查和监督;
(五)进行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的会员,可按照章程或自律公约的有关规定,实施警告、业内批评、公开谴责、按自律公约要求实施惩戒等措施;对于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提请内蒙古保监局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八条本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积极参与地方党政部门和
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的政策论证,提出保险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地方党政部门和内蒙古保监局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同地方党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沟通,争取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政策环境,维护保险业、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受理保险咨询和投诉,化解各种矛盾,及时向内蒙古保监局报告重大投诉案件,做好内蒙古保监局转办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组织会员开展业务、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通过刊物、网站等形式,完善信息数据,反映业内动态,建立信息分享机制,促进
内蒙古自治区保险业同国内外保险业之间的联系交往;
(六)整合宣传资源,组织行业整体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大力提高公众保险意识,强化市场主体法律意识,加强与媒体的沟通,正面引导舆论宣传,树立保险行业良好形象;
(七)承办内蒙古保监局及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工作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在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及经区内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盟市级保险
行业协会。
(三)本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范围为:
各保险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区内各保险中介机构;
区内各盟市级保险行业协会;
内蒙古保监局推荐的个人会员。
第十二条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部门颁发会员证书。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代表可继任协会职务。
第十三条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如果无故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该会员如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
利;
(四)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
利;
(五)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对协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自愿退会;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协会的咨询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监事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七)决定协会合并、分立、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以及决定协会的合并、分立、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本届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和内蒙古民政厅批准同意,并在批准期限内完成换届。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选包括辖区省级保险公司会员主要负责人、保险中介机构会员代表(中介分会会长、副会长)、内蒙古保险
行业协会秘书长。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变动,新任负责人自然接替其理事职务。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和撤销专业委员会,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决定聘任秘书长;
(七)决定聘任副秘书长,决定内设机构的设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九)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批准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一)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二)审议和批准协会重大资产购置、大额项目开支以及专职人员聘用;
(十三)审议和决定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根据会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的提议,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常务理事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总数为单数,产险和寿险公司的常务理事比例应与辖区产寿险市场主体比例相适应。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具体为第二十一条第(一)、(二)、(四)、(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款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协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二)监督协会会费缴纳、使用及年度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协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二十七条协会设名誉会长若干、会长1名、副会长6名、监事长1名,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是
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提名的人员,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内蒙古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内蒙古民政厅核准。秘书长为当然的副会长人选,其他副会长单位应兼顾产险和寿险,分别协助会长分管相应业务领域的理事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协会根据需要,推选在金融保险领域或政府机关具有较高威望、热心于协会工作的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第二十九条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研究当地保险市场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问题;(四)向理事会提交协会工作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
告工作;
签署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协会会费交纳、使用及年度预决算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协会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三十二条协会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2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工作,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人选可以由
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提名,也可以由会长、2名以上副会长或3名以上理事提名,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内蒙古民政厅核准。秘书长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经内蒙古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内蒙古民政厅核准。
第三十三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内设机构、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请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分工及职责,须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决定内设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并在理事会核准的范围内确定工作人员的薪金;
(五)贯彻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有关事项;
(六)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进展和财务情况;
(七)签发协会的日常文件;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任职的基本条件;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热爱协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秘书长任期内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特殊情况经理事
会同意,并报
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同意,可继任至任期届满。
第三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行为以及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内蒙古保监会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或被撤换的,经会长提议,由内蒙古保监局审查同意后,可由常务理事会指定临时秘书长代理或经选举程序产生。
第三十六条会长、副会长在社团组织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常务理事继任人选,需继任或补选的会长或副会长经常务理事会提名,报
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审核后,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协会设立若干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拟定专业领域的自律服务工作,具体事项统一由秘书处组织和落实。专业工作委员会应制定相应工作规则,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行使研究处理各专业领域有关问题的职权。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接受常务理事会的领导,向会长负责。
第三十八条秘书处是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协助理事会履行工作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九条协会经
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和民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以提供自律服务为目标、隶属于协会的代表处或专业分支机构,为会员单位提供自律服务。
第四十条? 协会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行业选拔与社会招聘相结合、以社会招聘为主的原则,选聘秘书处各类专职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从会员单位借调业务骨干,完成协会阶段性自律工作。
第四十一条协会秘书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自觉接受内蒙古保监局党委的领导,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以及承办政府委托事项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和内蒙古保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凡协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协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协会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提出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书面征求内蒙古保监局和内蒙古民政厅的意见,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
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内蒙古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协会自行解散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内蒙古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协会终止前,须在内蒙古保监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协会经内蒙古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
内蒙古自治区保监局和内蒙古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二O一O年六月三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六十条本章程经内蒙古保监局审查同意后,报内蒙古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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