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际联席会议,是为了协商办理涉及国务院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由国务院批准建立,各成员单位按照共同商定的工作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不同意见,以推动某项任务顺利落实的工作机制。它是行政机构最高层次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应当从严控制。可以由主办部门与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一般不建立部际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的建立均须履行报批手续,具体由牵头部门请示,明确其名称、召集人、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工作任务与规则等事项,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部际联席会议工作任务结束后,应由牵头部门提出撤销申请,说明部际联席会议的建立时间、撤销原因等,经成员单位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新建立的部际联席会议,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牵头负责的,名称可冠“国务院”字样,其他的统一称“部际联席会议”。部际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如确需正式行文,可以牵头部门名义、使用牵头部门印章,也可以由有关成员单位联合行文。
基本介绍
部际联席会议实际上是一种工作制度,已有多个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国务院批复。如国函〔2013〕97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4〕41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4〕117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旅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5〕18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等等,它们的主要职责和成员单位各有区别。
主要内容
2015年11月26日,国办函〔2015〕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
国办函〔2015〕140号
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报送建立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送审稿)的请示》(发改投资〔2015〕2539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国务院同意建立由发展改革委牵头的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制度规定
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合理有效投资、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强化部门间协作配合的工作部署,经国务院同意,建立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一)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促进合理有效投资、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实施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相关工作。
(二)加强各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工作中的协作配合,协调解决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三)完成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组成。
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发展改革委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全体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主持。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参加会议,也可邀请其他部门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联席会议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本部门促进合理有效投资的政策措施;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形成高效运行的长效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情况。
相关人员
促进投资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 集 人:徐绍史 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召集人:张 勇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成 员:辛国斌 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
刘 昆 财政部副部长
王世元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李干杰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
倪 虹 住房城乡建设部副部长
戴东昌 交通运输部总规划师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黄丹华 国资委副主任
周慕冰 银监会副主席
陈文辉 保监会副主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