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成立于1986年12月6日,前身是北京市美发美容研究会,是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条件的美发美容企业和服务行业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该协会旨在规范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主要成员
领导团队
- 会长:陈桂钦
- 秘书长:杨京云
- 副会长:房恩新、张东生、黑俊杰、欧文、王安祥、沈良景、王宏、王智、吕杰恩、历晓娟、赵淑平、杨凤
协会简介
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成立于 1986 年 12 月 6 日,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商务局批准和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市性美发美容行业的非营利性组织,被评为4星级社团组织。
协会业务范围包括:开展专业研究、理论研讨、法规宣传、技术开发、技艺交流、示范表演、专业培训、展览展销、企业咨询等服务。
本协会团结全体会员,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改善行业经营环境。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自律,诚信守法经营。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政府引导、监管行业规范经营,反映行业情况,宣贯法规与政策,维护市场秩序,改善消费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推动行业职业教育、技能鉴定和技能竞赛,提倡工匠精神、提升服务技能。促进美发美容市场与行业发展,推动行业转型升级,提高全行业的社会地位。
本协会组织机构健全,设有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财务部等部门。协会设有分支机构,包括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区级办事处。
协会制度完善,工作规范,符合信用评价体系的要求、评为 4 星级社团组织,持续努力提升服务能力,以期不断适应国家和社会政治与经济变革对协会的要求。
会员涵盖了北京市美发美容、美甲企业、健康管理企业、美发美容专业院校、美发美容美甲美妆健康调养品生产厂家等200多家会员单位。
专业委员会拥有一批各专业领军企业、专家委员会聚集了行业技术精英人才,协会具有相当的行业代表性和影响力。
协会成立以来,以交流、融合、发展、共赢为宗旨。大力开展行业技能教育,尊师重教,崇尚传统,支持技术进步,企业经营的规范化、标准化,努力引导行业适应不同层次消费需求与社会经营环境变化的要求。
协会为全行业提供备案服务、提供美发师、美容师、健康管理师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考取服务,提供法律与政策咨询、消费维权纠纷调解与技术鉴定。
协会自成立以来连续主办了11届北京市商业服务业美发师、美容师项目世界技能大赛,为行业培养了优秀美发、美容师近百名。在团结从业人员,展示行业风貌,交流创新技艺,培养技术人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协会公示服务项目,接受政府领导和会员监督。
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不断吸收新的会员,对接各方面资源,锐意变革、积极作为,继往开来,尽职尽责。
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由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一定条件的美发美容企业、服务行业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商务局批准,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开展信息交流、调研咨询、人员培训、行业评比、技艺交流等各项活动。规范行规行约,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服务,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在政府与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对外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对内协调关系,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维护行业市场秩序,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同时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一定的行业管理任务,促进北京市美发美容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四条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损害国家利、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五万元。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行业政策。组织会员单位在行业内贯彻执行。教育会员遵守诚信原则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
组织全体会员、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有关美发美容行业的调研工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行业法规、法令和政策提供依据,并参加听(论)证会。
(三)
维护会员单位及美发美容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内外部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美发美容业的意见和要求。
(四)
联系国内外同行业组织和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学术、技艺交流与合作;组织区域间、国际间理论研讨、举办展销会、博览会、演示会表演会等,扩大对外开放,帮助会员单位开拓国内外市场。
(五)
举办多种形式的业务技术培训和专题讲座,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技术试验和成果发布,组织技术专家开展业务技术咨询活动。并成立专家委员会。
(六)
建立并推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业评议评优、行业表彰活动等,协调组织会员单位和行业制定并遵守“行规”、“行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环境,促进公平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七)
开展行业统计工作,汇集分析相关资料,发布行业信息,提供信息服务。
(八)
承办市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和接受会员委托的有关事项。
(九)
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八条
本会主要任务的实施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拟定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会员
第九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只吸收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均为本会理事单位,本会理事必须是团体会员单位的法人代表。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一)
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 各区县服务行业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
3. 本市区域内美发美容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
4. 跨地区的大、中型美发美容连锁企业;
5. 从事美发美容职业教育科研单位、从事美发美容用品设备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
(二)
入会、退会手续:
1.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和标牌。
2.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会员标牌和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标牌和证书。
4.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2.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业务技术资料和研究成果;
5. 在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享受本会的支持和帮助;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 享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 履行章程,遵守制度,执行决议,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 支持本会工作,积极承办委托事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 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通过重要决议;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常务理事会由理事大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享受民事权利;
(二)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
选举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
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聘任;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
(七)
制定本会工作计划;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
筹备召开理事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推荐下届常务理事会候选人;
(十一)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表决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熟悉行业,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提名秘书长聘任名单;
(四)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秘书长为专职;
(二)
在协会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
监事会。本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并由理事会无记名差额选举产生,向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列席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成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并监督执行。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政府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按本会会费收取标准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必须由理事大会通过。
第二十五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问,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2024-08-26
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2024-08-26
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北京市美发美容行业协会.2024-08-26
目录
概述
主要成员
领导团队
协会简介
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八条
会员
第九条
(一)
1. 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 各区县服务行业协会及相关行业组织;
3. 本市区域内美发美容企业及有关事业单位;
4. 跨地区的大、中型美发美容连锁企业;
5. 从事美发美容职业教育科研单位、从事美发美容用品设备生产厂家和销售单位。
(二)
1. 具备条件的单位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或授权秘书长办公会议审批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颁发会员证书和标牌。
2.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会员标牌和证书,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3. 非自愿性退会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取消会员资格,收回会员标牌和证书。
4. 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
(一)
1.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2.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3. 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 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业务技术资料和研究成果;
5. 在经营管理、业务技术培训等方面优先享受本会的支持和帮助;
6.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 享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1. 履行章程,遵守制度,执行决议,积极参与本会开展的活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2. 支持本会工作,积极承办委托事项,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 严格自律,遵守“行规”、“行约”;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一)
(二)
(三)
(四)
第二十一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二十二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财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
第二十六
第二十七
第二十八
第二十九
第三十
第三十一条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
附则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