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诉是指法律从业者为了自己的业务和案源的数量,本来不需要起诉解决的问题,从而鼓动的当事人去法院起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共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经济的损失。滥诉不仅包括鼓动不必要的诉讼,还意指起诉者通过司法程序不是为了正义伸张或仲裁,而是为了让对手遭到扰乱或牵累,或是威逼被告进行和解并以此牟利。
滥诉意指检方故意以不符合无罪推定的方式起诉被告,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学术定义。滥诉的概念在历史上有所体现,如
罗马帝国时期的“不中伤宣誓”机制,以及1896年
英国通过的“滥诉法”,这些都是为了避免司法资源被无端消耗的措施。
2020年,美西方国家就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国提起多个诉讼,声称中国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全球大流行负责。此类滥诉闹剧违背基本事实、挑战国际法理、大搞政治讹诈,是人类文明之耻。在台湾,滥诉问题常常发生于检察官对于可能嫌疑人求取过重
刑罚。2017年一位检察官投书媒体,指出台湾的司法官对于滥用
刑事诉讼的人士并无良善的制度因应,导致恶性循环不断发生,甚至曾发生三名讼棍三年内对于超过五百位有财务困难的计程车司机滥用诉讼方式行高利贷胁迫的案例。
立案登记制并不是取消立案条件审查,而是从依法保障人民法院行使职权和依法保护当事人
诉权的角度,要求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就要针对法定起诉条件等事项,进行更加精细、准确、妥当的审查,并防止不必要和过度审查。因此,在坚持立案登记制的同时,人民法院仍应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的整体规定,全面把握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对立案条件的审查,原则上应在立案环节解决,而尽可能减少在审理环节裁定驳回起诉。人民法院对已经认定为滥用诉权的起诉,可以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英国的“滥诉法”允许法院在证明某人为“讼棍”后,禁止其提起诉讼的权利,这是
司法体系中避免滥诉发生的一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