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介绍: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841年-1935年)出生于美国
马萨诸塞州波士顿,曾加入美国联邦军参加内战,1866年成为律师,1882年成为
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和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1899年出任该法院首席法官,1902年至1932年担任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被公认为
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社会法学和
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他在《
普通法》一书中针对法律
形式主义倾向,提出了著名的“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的法律
经验论和“法律是对法院将要做什么的预测”的法律预测论,阐述了有限遵循先例原则,为法官自由裁量权和
判例法提供了法理支持,揭示了美国普通法的精神,吹响了美国法哲学的号角。
霍姆斯在漫长的司法生涯中提出过许多与大多数法官不同的意见,被誉为“伟大的异议者”。例如,在1905年Lochnerv.NewYork案中,其异议确立了“普遍命题不裁决具体案件”规则,支持了
纽约州劳工立法的合宪性;在1908年Adairv.UnitedStates案中,其异议开创了国会对契约合法性标准审查的先河;在1918年Hammerv.Dagenhart案中,其异议支持了国会对贸易的绝对管理权;在1919年Schenckv.UnitedStates案中,其异议确立了解决公民言论自由和
公共安全矛盾的“明显而现实的危险”规则。尽管霍姆斯在
美国法制史上颇受争议,但其有限司法权主张对美国宪政发展影响深远。
法律这门职业——1886年2月17日给
哈佛大学本科生演讲的结语部分法律的道路约翰·马歇尔法律与法院——1913年2月15日在哈佛法学院纽约协会聚餐会上的演讲学问与科学——1895年6月25日在哈佛法学院纪念.C.C.朗
罗伯特·达尔教授协会餐会上的演讲法律,我们的情人——1885年2月5日在萨福克律师协会餐会上的演讲法律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