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历史学会(China Agricultural History Association,缩写C.A.H.A)是由从事农业历史研究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国学术性群众团体。该学会致力于组织农业历史的研究,探索中国农业的特点和规律,总结历史经验,并促进学术交流。
简介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在其学术领域取得了显著成绩,特别是在中国农业政策思想史方面的研究得到了国家领导人的关注,这些研究成果对于当前农业政策的制定具有借鉴价值。学会的学术活动非常活跃,一系列有影响力的成果推动了这一原本相对冷门的学科的发展。
中原地区作为历史悠久的农业大国,研究中国农业发展史对于理解和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农业历史学会(China Agricultural History Association,缩写C.A.H.A)。
第二条
中国农业历史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的非营利性全国学术性群众团体,由从事农业历史研究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自愿组成。
第三条
学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
学会的宗旨是坚持
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弘扬邓小平理论,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秉承“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和“古为今用”的精神,团结和组织广大农史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农业历史科学事业,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建设。
第五条
学会挂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国农业博物馆,接受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会会址位于
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依托于中国农业博物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学会的主要业务包括组织农史工作者开展农业历史研究,尤其是中国农业历史的研究,探讨农业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总结历史经验,并组织学术交流活动,提升农业
历史学的科学水平。
(一)
组织和协调各农史研究单位和学者开展古代、近代、现代农业历史研究,整理农业古籍、农业文物、农业谚语,并编写重要农史著作。
(二)
组织农史科学问题的讨论和科学考察,开展学术交流。
(三)
办好学会刊物。
(四)
普及农业历史科学知识。
(五)
推荐、奖励重要科学研究成果及优秀科学论文、科普作品和学会工作者。
(六)
加强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农史学术团体和研究人员的交流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农史学术活动,聘请专家讲学,增进学术交流。
(七)
举办为农史科学工作者服务的各种事业和活动,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
向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有关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的建议。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学会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条件包括从事农业历史研究的专业人员、业余研究者且具有一定水平者、热心农史研究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相关领导干部和技术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包括本人申请、两位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
选举权、被选举权、参与学会活动的权利、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优先参加学术会议和活动、获取学术资料、通过评选获得奖励等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决议、参与学术研究和科普工作、缴纳会费、提供相关信息等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若出现自愿退会、严重违规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等情况,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地和部门推选的会员代表及理事会组成,可邀请特邀代表参会。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为学会领导机构,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职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组成,理事应是有学术成就、学风端正、能参与学会工作的农史学者和中青年农史工作者,以及支持学会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包括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制定工作计划、领导工作机构开展活动、推荐学术成果、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筹备下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相应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至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应具备政治素质良好、在学会业务领域有影响力、健康能胜任工作、未受过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届,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检查决议落实情况、代表学会签署重要文件等职权。秘书长行使主持日常工作、实施年度计划、鼓励和支持分支机构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及负责人、决定聘用工作人员、处理日常事务等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学会经费来源于会费、捐赠、挂靠单位资助、业务范围内活动和服务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学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学会经费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变动时应与接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相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涉及国家拨款或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公开相关信息。
第三十七至四十条
学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前须接受财务审计。学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至四十六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学会终止前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活动。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用于与发展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至五十条
学会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归理事会所有,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