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是国家能源局的派出机构,设于北京市。负责北京、
天津市、
河北省和
内蒙古自治区(西部电网)的能源监管工作,及对
山西省、山东能源监管办的业务指导。2013年11月21日成立,其前身是
国家电网监管委员会华北监管局。
设置通知
2013年10月31日,中央编办印发了《中央编办关于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设置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0号)。国家能源局在华北设置区域监管局,名称为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
区域监管局及省级监管办公室主要职责是:在所辖区域内,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监管电力调度交易,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承担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检查有关电价;承担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以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承办法律法规授权以及
国家能源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主要职责
1.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
2.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
3.监管电力调度交易,监管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
4.负责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纪行为,监督检查有关电价;
5.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6.负责组织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以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7.负责协调有关跨省、跨区能源监管业务;
8.负责法律法规授权以及
国家能源局下达或交办的有关事项监管。
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文电、机要、财务、人事、信息、档案、保密、内部审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
(二)市场监管处
负责监管电力市场运行,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监管电网和油气管网设施的公平开放,监管电力调度和交易结算,监督检查有关电价和各项辅助服务收费标准等工作。
(三)行业监管处
负责监管能源规划、计划、产业政策和重大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取消和下放的能源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监管节能减排和资源的综合利用等工作。
(四)电力安全监管处
负责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以及电力应急和可靠性管理,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五)资质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电力业务许可以及依法设定的其他行政许可,组织开展电力业务许可可持续性监管以及相应的市场准入监管。
(六)稽查处
负责电力等能源行政执法,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电力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承担“12398”投诉举报处理。
(七)机关党委(机关纪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对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负责机关党群工作。
(八)天津业务办
负责
天津市电力安全监管、供电服务监管、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等工作。
(九)河北业务办
负责河北南部电网区域电力安全监管、供电服务监管、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等工作。
负责内蒙古西部电网区域电力安全监管、供电服务监管、电力业务许可证核发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