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族歧视条例》,现(截止时间2014年7月10日)指的是中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种族歧视条例》,中国大陆暂时没有这样的法规条例,为保障所有人士不会因他们的种族而遭受歧视、骚扰或中伤,香港的《种族歧视条例》于2008年7月制订,并于2009年7月10日起在港全面生效。特区政府平等机会委员会负责执行《种族歧视条例》。由十日起,平机会获赋权处理就种族歧视作出的投诉,并就有关事宜进行调查。与此同时,政府会继续加强对少数族裔人士的支援服务,以便他们融入社会。
现时,少数族裔人士占
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口的百分之五。由于对某些族群的风俗、文化和语言不太熟悉,这或会令人对这些种族群体产生偏见和定型的看法。这些偏见有时会引致歧视、骚扰及中伤。
在《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香港有责任禁止及消除种族歧视。在《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下,香港亦有责任保障公约所订明的权利在没有任何歧视(如种族歧视或其他歧视)下得以行使。根据《种族歧视条例》,基于他人的种族而给予较差待遇、作出种族骚扰和中伤,即属违法。在《种族歧视条例》的保障下,不同种族的人在生活或工作方面皆享有平等,这有助丰富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文化及增强香港在国际间的竞争力。
法定机构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宣布,将就歧视条例检讨展开3个月公众咨询,内容包括建议扩大保障范围,为新移民及内地游客提供较理想的法律保护。日后,向内地新移民员工给予较低工资、店铺只向内地旅客提供折扣、团体骂内地人做“蝗虫”或内地人骂港人“
英国狗”等,均可能涉种族歧视。
据报道,今年2月份香港平机会主席
周一岳曾表示,考虑在现有反歧视条例中引入新的保障类别,回应香港人和内地人之间可能发生的歧视情况。如今这一议题有了新进展。
香港特别行政区平机会8日建议,将四条歧视条例合并,原因是四条条例出现不少不必要重复,不易于使用,并建议统一受保障范畴,采用《种族歧视条例》中“间接歧视”的定义。
现有四条歧视条例,分别涵盖性别、残疾、家庭岗位及种族歧视。而本次咨询共设七十七条问题,当中提到探讨法例应保障市民免因国籍、公民身分、本港居民身分或其他有关身分的歧视。
最受争议的《种族歧视条例》修订,由现时保障任何人不受种族、肤色、世系或人种而遭歧视,伸延至保障再多4类情况,包括任何人不论是否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居港年期、旅客及移民等4种身分,不应受到较差待遇。咨询文件举例,若有公司拒绝为新移民提供服务,即属歧视;相反,若有零售店只向内地旅客予以折扣优惠,亦构成对香港永久居民的违法歧视。
平机会主席
周一岳补充,公众教育倡导多元共融,至于是否鼓吹新移民与港人共享所有福利,包括轮候公屋等,房屋及福利政策都有既定原则,新移民与港人应一视同仁;若政策有合理目的及方法,原则上不属歧视。
至于成功通过检讨、扩大多条条例的范围,平机会能否应付随之而来的工作,
周一岳回应,以往在修订条例后两至三年间,要处理个案会显着上升,但之后会转趋平稳,相信平机会能够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