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壮
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董事长
邱壮,男,汉族,1956年5月出生,吉林前郭人,1975年6月参加工作,1986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专学历。曾任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8年11月,邱壮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
工作经历
1996年01月,任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总经理;
2006年08月,任吉林省交通投资开发公司董事长;
2011年12月,任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6年08月,退休。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5月18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邱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开除党籍
2018年11月,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邱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邱壮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借女儿婚礼之机大操大办,多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违反组织纪律,利用职权违规录用人员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违反生活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巨额损失,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失职罪。
邱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私欲膨胀,将手中权力沦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擅权妄为,腐化堕落、道德败坏,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邱壮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公开宣判
2020年1月6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吉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集团)原董事长邱壮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邱壮以上述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赃款赃物及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
1.1997年7月至2016年8月,被告人邱壮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发包、股权收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2000年至2017年,先后多次索取、非法收受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173万余元。
2.2011年至2016年,被告人邱壮担任交投集团董事长、交投公司董事长期间,交投公司为偿还反担保债务,以单位名义向相关人员非法索要钱款共计人民币500万元。
3.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邱壮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违规担保、违规借款、违规收购,造成国有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亿余元。
4.2014年11月,被告人邱壮利用职务便利,严重违反规定,收购安邦公司,并且在收购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多支付收购价款 9282万余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邱壮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单位交投集团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应当承担反担保责任时,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而实施,非法索取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邱壮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以单位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壮在担任国有公司领导职务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邱壮在担任国有公司领导职务期间,由于其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鉴于被告人邱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当依法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邱壮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目录
概述
工作经历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开除党籍
公开宣判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