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以及
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多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十)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
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主管单位管理基层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办公室、政治部(组织人事处、宣传处、教育培训处)、纪检监察室、研究室、刑事一庭、刑事二庭、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行政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调解庭、信访处、司法鉴定技术室、法警队、执行局(执行庭、协调处)、机关党委、老干部处、行政管理处、基建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