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出自《刑法》中的犯罪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上世纪90年代(1990-1999年)初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变得猖。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单独设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1997年,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纳入刑法体系。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首次亮相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此次修法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点,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由两档修改为三档,法定最高刑由10年提高至15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立法沿革
立法背景
上世纪90年代(1990-1999年)初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长时间被禁止的民间融资迅速发展。但与此同时,出现了几起惊天大案,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变得猖獗。而在非法集资高利率、高回报的挤压之下,刚开始推向市场的商业银行面临很大的冲击,也导致整个金融宏观调控出现了问题。
立法历程
1995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单独设立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自1997年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纳入刑法体系后,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比例高、有罪判决多且增长迅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数据,2017年至2018年10月,在受理审查逮捕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中,依法批准逮捕18662件27016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13127件18736人,占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70.34%和69.35%。
2019年《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司法机关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情况比较复杂的双重身份投资人,更应该充分考虑到其在案件中的财产损失,再结合投资人的客观行为、主观恶性、犯罪情节综合分析,在定罪量刑时运用区分原则,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
2020年6月28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首次亮相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此次修法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点,是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由两档修改为三档,法定最高刑由10年提高至15年。
构成要件
主体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客体
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主观要件
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行为人一般都有千方百计地冒充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或者谎称金融机构授权,或者变换手法、巧立名目,变相地吸收公众存款,以逃避法律的追究。
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的行为。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成为新型的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涉及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平台、互联网保险以及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等多个金融领域,行为方式多样,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根据2017年6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要求,对于涉互联网金融活动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公开宣传并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应重点审查互联网金融活动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归集资金、沉淀资金,致使投资人资金存在被挪用、侵占等重大风险等情形,以准确适用法律。
定罪标准与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一百五十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给集资参与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同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常见问题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是属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以生产经营业务为名义,以高额利益回报为条件,进而筹集公众资金。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而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是否使用诈骗手段集资以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要素。
法律依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广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破坏金融秩序。二是行为人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例如,有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争揽储户,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利率的规定,采用擅自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进行恶意竞争,破坏了国家的利率政策,扰乱了金融秩序。对后一种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已具体规定了行政处罚,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通常所说的“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是其得到收益的一种经济活动。“公众存款”,指的是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的存款,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属于特定的范围,如仅限本单位的人员等,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本款所说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吸收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的行为。例如,有些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成立各种基金会吸收公众的资金,或者以投资、集资入股等名义吸收公众资金,但并不按正常投资的形式分配利润、股息,而是以一定的利息进行支付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规避国家对吸收公众存款的监督管理,其危害和犯罪的性质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相同的。
相关案例
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9年2月,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对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多名投资人的报案材料显示,苏某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弘某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弘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先后成立5家合伙企业发行私募股权类基金产品(其中4只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用以投资多个房地产开发项目。苏某在募集资金的过程中并未将募集吸收到的资金投入到约定项目中,而是挪作他用,至案发时,无法兑付的资金达数亿元。
2020年3月11日,福田区检察院依法对苏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阶段,苏某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4月21日,高某、贺某两人到案后,初始拒不认罪,辩称自己只是基于主犯的指令作为。在翔实的证据面前,12月16日,两人最终当庭认罪认罚。对于涉案的其他业务员和普通工作人员,检察机关充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2020年7月3日、2021年4月19日,苏某案两次开庭;2020年12月16日,高某、贺某案开庭审理。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指控意见和提出的量刑建议,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9月1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高某、贺某有期徒刑三年,各并处罚金10万元。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共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687万余元,依法追缴被告人苏某对他人享有的1600万元债权和35名投资人利息、分红、佣金、返点费等,判决生效后一并发还投资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大志”案)
2024年2月4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凌正犯集资诈骗罪、李梅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大志”案)案款发放的公告,将对已归集的涉案资金进行首次发放。3月14日,有网络消息称合肥女子李梅名下位于长沙的87套住宅被查封,此事引发热议。3月15日,潇湘晨报记者就此事询问合肥中院,李梅名下位于长沙的87套房产被查封后,下一步是否会被拍卖,一名工作人员予以证实。至于拍卖所得的钱是否会用于发还给“大志案”中的集资参与人,对此,该工作人员表示,会有执行款予以发放。
目录
概述
立法沿革
立法背景
立法历程
构成要件
主体
客体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定罪标准与情形
常见问题
法律依据
相关案例
私募基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大志”案)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