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经济普查是指2007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35号)决定于2008年进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国家统计局决定于2007年10月中旬至12月上旬在北京市
崇文区(今
东城区)、
河南省宝丰县、
陕西省周至县进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试点工作,试点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等。这是继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之后的又一次全面普查,旨在合并以往的工业普查、
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三项专项经济普查。
全面调查了解
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
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
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
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
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普查对象为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
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行业范围包括
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建筑业,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
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
社会保障和
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
行政管理与社会组织等。这次普查除农业以外的19个
国民经济门类、90个行业大类、378个行业中类和875个行业小类,涉及普查对象约有800万个各类单位和3000多万个个体经营户。根据《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
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国务院参与普查的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11个部门。普查分为三个阶段即2007年为这次普查的筹备阶段,2008年为普查的准备阶段,200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10年为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的课题研究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