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经济普查
第二次经济普查
第二次经济普查是指2007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35号)决定于2008年进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国家统计局决定于2007年10月中旬至12月上旬在北京市崇文区(今东城区)、河南省宝丰县陕西省周至县进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的试点工作,试点调查内容包括: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情况等。这是继2004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之后的又一次全面普查,旨在合并以往的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基本单位普查三项专项经济普查。
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及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各类企业和单位能源消耗的基本情况;建立健全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通过普查,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普查对象
普查对象为中国大陆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行业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行政管理与社会组织等。这次普查除农业以外的19个国民经济门类、90个行业大类、378个行业中类和875个行业小类,涉及普查对象约有800万个各类单位和3000多万个个体经营户。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国务院参与普查的成员单位包括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等11个部门。普查分为三个阶段即2007年为这次普查的筹备阶段,2008年为普查的准备阶段,2009年为普查登记、数据审核处理和普查结果发布阶段,2010年为资料出版和利用普查结果开展的课题研究阶段。
GDP介绍
历年数据
GDP经济普查修订数据与历年发布数据对比(单位:亿元)。
人均GDP
结构修订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目的
普查对象
GDP介绍
历年数据
人均GDP
结构修订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