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案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的犯罪者依法进行处罚,肇事逃逸等情节严重的将加重处罚力度。案件中犯交通肇事罪的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件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同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6.24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安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
交通肇事罪
编者:祝铭山
市场价:¥13.00
页码:184 页
出版日期:2004年
ISBN:7801823362
条形码:9787801823366
版本:1版
装帧:平装
开本:大32
内容简介
《交通肇事罪》分为2个部分。第一部分以案例为主如邵勤志交通肇事案、林雪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指使陈兴杆顶罪案。第二部分为以规章为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交通肇事罪》适合法律相关工作者阅读。
作者简介
祝铭山,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一级大法官,曾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
编辑推荐
案例典型、评析权威、法律全面。
目录
1.邵勤志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基础是什么?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2.林雪博交通肇事后逃逸并指使陈兴杆顶罪案问题提示:交通肇事后来立即离开现场但逃避责任追究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
3.李冬玄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判断是否“具有特别恶劣的情节”?
4.吴书林交通肇事后逃逸案-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5.邵宏海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应当如何定性?
6.徐军为抢救病人违章行车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为抢救病人,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如何定罪?
7.陈齐珍等人用自制铁轨车在铁路上运送石料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用自制铁轨车在铁路上运送石料撞人致死的,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8.张友驾车冒险通过漫水桥造成交通事故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驾车冒险通过漫水桥造成事故的,应如何定罪?
9倪庆国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如何区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和由交通肇事罪转化为故意杀人罪的行为?
10.梁应金、周守金等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主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11.陆某某、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公交车司机离开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形如何处理?
12.朱晓志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交通肇事案件中,超过1979年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但根据新刑法又应当追诉的应如何处理?
13.周立杰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离开交通事故现场时并不确知其已肇事,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4.刘海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雇主应否对其雇员非职务行为引起的交通肇事所造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
15陈孙铭交通肇事抗诉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员逃避检查而高速驾驶摩托车冲关撞死武警的,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16.王燕明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肇事后逃逸,导致被害人又被其他车辆撞死,如何定罪?
17.任军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重伤而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18.陶卫东被控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但交通事故直接责任原因不明时应如何定罪?
19.何瑞明等交通肇事、铁路运营安全事故案.-
问题提示:本应处于关闭状态的道口栏杆擅自打开的,驾车通过道口的行为是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0.王贤君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滑离肇事地点,被告人下车遥望现场,轻信未发生事故,遂驶离现场的,应否视为逃逸?
21.时永祥等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乘车人促使肇事司机逃逸,扩大事故危害后果的,应该如何定罪?
22.黄金波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如何认定违章停放和逃逸行为?复查决定书的效力如何?
23郑东红交通肇事案
问题提示: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如何确定附带民事诉讼法的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
第二部分 法律适用
法律·法规·规章
(2002年12月28日)
(2003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录
(1986年4月12日)
公安部关于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1991年12月2日)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2年12月1日)
(2000年1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u003e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 孙军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厂(矿)区内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2年3月23日)
……
序言
“例以辅律,非以破律”,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始终被我国各级法院所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期都载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或者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案例,要求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加以参考;从2000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裁判文书;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自1992年开始,编辑出版《人民法院案例选》。
我们经过将近一年时间的努力,推出本套丛书。在编辑的过程中,我们试图使丛书具有以下鲜明的特点:
一、案例典型、真实。所选案例多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及其业务庭通过其他形式公布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尽可能具有典型性。为了方便使用,我们归纳了每个案例的要旨,并作为“问题提示”列于案例之前。案例均保持真实性。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等内容的案件,隐去了部分真实姓名。
文摘
行为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基础是什么?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2001年7月6日,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邵勤志犯交通肇事罪,且系交通肇事后逃逸,向遂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张光祖之子张志民向该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邵勤志赔偿其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鉴定费、输血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8456. 85元。
被告人邵勤志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是肇事后逃逸。其辩护人辩称,造成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收卫生费的车辆司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追及被告人车辆所致,邵勤志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应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另外,邵勤志在出事故后也没有弃车逃跑不属于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鉴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和公安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治理办法》的有关划定,交通事故检修、鉴定要实行专业化,即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参考资料
目录
概述
案件认定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鉴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