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医师协会(China Medical Women's Association),是卫生部业务主管、民政部注册的国家一级协会,成立于1995年7月。
发展历史
中国女医师协会的成立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卫生部、民政部、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等各方面领导的关心支持,在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代表大会上,江泽民、李鹏、刘华清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为女医师协会题词。
主要职能
主要任务
中国女医师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广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促进学术繁荣,以学术为先导,为女医师科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提高中国女医师在国际上的学术地位,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培养和造就女学术带头人。利用协会和刊物为女医师的成长开辟园地,维护女医师的合法权益,共同建设女医师自己的家。
组织宗旨
中国女医师协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广大女医务工作者,积极投身于现代化建设,加强彼此间医学学术研究,提高女医务工作者的业务水平和学术水平,并促进她们之间的了解,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间的学习,为了提高人类的健康水平,为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多做贡献。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中国女医师协会会长—何界生
中国女医师协会副会长—丁洁
中国女医师协会副会长—于冬
中国女医师协会副会长—王捍峰
中国女医师协会副会长—孙斌 2
中国女医师协会副会长—朱凤珍
中国女医师协会副会长—李一石
中国女医师协会副会长—杜克琳
中国女医师协会副会长—杨蓉娅
中国女医师协会副会长—陈晓枫
中国女医师协会副会长—周绍明
机构设置
组织部
科技发展部
联络部
办公室
学术会务部
科普部
组织章程
中国女医师协会章程
(2011年5月15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中国女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Medical Women's Association,缩写为CMWA。
第二条 中国女医师协会是女医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会宗旨:依法维护女医务工作者的权益,团结全国广大女医务工作者,积极投身于现代化建设,加强医学学术研究,提高女医务工作者的业务和学术水平,促进交流与合作,加强队伍建设,为提高人类健康水平,为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强国做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的大政方针,特别是卫生工作政策法规。在女医务工作者中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教育,全心全意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
(二)维护女医务工作者合法权益;
(三)组织学术交流,总结推广女医务工作者的科研成果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予以表彰或奖励;
(四)开展内、外、妇、儿等各科相关领域的医学继续教育,组织业务培训,开展业务咨询;
(五)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六)广泛开展女医务工作者的联谊活动;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
学术期刊、书籍、信息资料、音像制品等,通过媒体开展各种宣传活动;
(八)支持农村和基层医疗,支援西部和贫困地区妇女儿童医疗保健全科疾病的预防治疗工作;
(九)支持与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促进民营医疗参与医改,鼓励民营医疗参加卫生健康宣教活动;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单位会员、荣誉会员组成。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在本会的行业和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自愿参加并支持本会的活动,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个人会员:从事医学临床、科研、教育、管理的女医务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1. 与本会专业有关、自愿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依法登记的社团、医疗卫生、医学教育、医学科研机构、医药企业单位。
2. 地方女医师协会。
3. 单位会员分为:普通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
(三)荣誉会员:著名的境内、外专家、知名人士等,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医学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关心、赞助本会工作的社会知名人士、海外华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担任本会相应的荣誉职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荣誉会员除外);
(二)参加协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会会员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期缴纳会费;
(六)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逾期6个月不缴纳会费或3次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以差额或等额选举的方式进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理事会或临时常务理事会,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
天津市重庆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节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天津市重庆商会的负责人是指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中、长期规划;
(四)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条 本会按不同的学科和专业,设立相应的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是本会下设的分支机构,负责从事本学科(专业)的学术研究活动。分会(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立章程;分会(专业委员会)实行
委员制,由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举委员组成委员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六节 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
(三)监督本会及本会负责人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规政策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本会负责人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 活动;
(五)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表彰,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
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相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等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剩余财产在卫生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1年5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统一设计制作会员证、会徽。会徽的外环为红底白字的“中国女医师协会”中英文,中心为灰底,上方为本会英文缩写“CMWA”,下方是温柔的双手捧着内装中国地图的一颗红心。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获得荣誉
2021年2月,荣获全国三八红旗集体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