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兆洪(1954年11月——2010年9月21日)男,
汉族,
浙江省兰溪市人。1971年参加工作,1976年加入中国共产党,法学博士。曾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正厅级)。
1994年至2010年,任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受聘为
国家法官学院、
浙江大学、
宁波大学兼职教授。
9月21日下午,浙江高院召开机关中层干部院务会,院长齐奇悲痛地通报了有关副院长童兆洪自缢身亡的情况:当日中午12时10分,童兆洪同志被发现在其本人办公室卫生间自缢身亡。
我得
抑郁症数月,实在不堪忍受,难受至极,失去信心,特别是不能工作了,真遗憾添乱了,谢谢您的关心。
事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和尸体解剖,并经询问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精神病科医生,查阅浙二医院病历,证实童兆洪同志1997年曾患抑郁症,经服药治疗,两年后渐趋稳定。今年7月,童又感不适,遂到浙二医院精神病科求治,经医生诊断,其患有
抑郁症伴随焦虑,建议住院治疗,但未被童采纳。
当日,浙江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赵洪祝,浙江省委副书记、省长吕祖善,浙江省委副书记夏宝龙等省委领导分别致电齐奇院长,要求转达对童兆洪同志家属的慰问。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辉忠,浙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宋光宝同志闻讯先后赶到院机关指导处理有关事宜,王辉忠同志还看望了童兆洪同志妻子。会后,浙江高院成立了童兆洪同志
治丧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