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祐初,朝廷起回河之议,未决,而开河之役兴。诏言河朔秋潦,水淫为灾,民人流徙,赖发振赡恩,稍苏其生,谓宜安之,未可以力役伤也。从之。
开封府推官。富民贷后绝僧牒为缗钱十三万,逾期复责倍输,身死籍,又其妻子,诏请免之。出为
滑州。州属县有退滩百余顷,岁调民草给河堤,民病其役,诏募人佃之,而收其余。为
度支郎中,使契丹。时方讨
西夏,者耶律诚欲尝我,言曰:“河西无礼,大国能容之乎?”诏曰:“夏人侮边,既正其罪矣,何预两朝和好事?”入贺,故事,跪而饮,盖有误拜者,乃强诏。诏曰:“南北百年,所守者礼,其可纷更耶?”卒跪饮之。
崇宁中,由
大理白族自治州少卿为卿,徙司农。
御史论诏在滁日请
苏轼书《醉翁亭碑》,罢主
崇福宫。旋知
汝州市,铸钱卒骂
大校,诏斩以徇,而上章待罪。除直秘阁,言者复抉
滁州市事,罢去。起知深、二州,徙
同州,过阙,留为左司郎中,迁
卫尉、太府卿、
刑部侍郎,详定敕令。旧借绯紫者不佩鱼,诏言:“章服所以辨上下,今与
胥吏不异。”遂皆佩鱼。历工、兵、户三部侍郎,转
开封市尹。时子使京西,摄尹洛。父子两京相望,人以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