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养媳(child bride),又称为“养媳妇”“小媳妇”“待年媳”,是一种由婆家养育女婴、幼女,待到成年正式结婚的婚姻形式,也是旧中国社会特有的一种婚姻形式。
童养媳这种婚姻制度在中国大概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了,
周代时,从藤嫁制度中已经可以看到后世童养媳制度的影子,而关于童养媳的记载则始于大约宋代的时期,明朝后童养媳的风俗逐渐盛行,遍及中国各省区;
中华民国虽进行了婚姻改革,但收效甚微;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与施行了新的婚姻法,使得童养媳婚姻从根本上得以杜绝;2020年10月24日,
河池市地区发布了《关于依法打击早婚早育违法行为和倡议破除婚育陋习的通告》。
童养媳是落后的封建包办婚姻形式,严重违背广大女性婚姻自主意志, 在其不及成年时就被实行婚配,在一定程度上危害着女性的身心健康,而单薄羸弱的童养媳既不谙世事,也无力反抗,只得任由摆布;同样,对男子来说也是如此,如果对童养媳不满,也没有选择的自由。
定义
童养媳是旧
中原地区社会特有的一种婚姻形式,是指女孩在幼年的时候被夫家收养为养女,到成年、法定年龄或习惯
婚龄便正式结婚的婚姻制度。
社会背景
封建社会是以自然经济下分散经营的农业生产,也就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阶级社会。在这样的基础上,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严厉的家长一统制的封建家庭关系。一个大家庭,家事统于尊。统于尊的结果,子女即使成年了,也只能充作父母的附品。于是,包办子女的婚姻大事,被理所当然地当作父母的特权了。这种特权,客观上也是父母的义务,正是产生领童养媳旧俗的根本原因;此外,中国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的作祟也是领童养媳旧俗产生的一个原因。在
封建社会的
宗法制度下,根本没有女子的地位,一般女子出嫁,等于被家族永远开除。更何况生在贫寒之家的女孩,父母无力抚养,也就更产生了早早送人的念头,这样领童养媳也就成为当然了。
童养媳的流行有以下四个原因:一是女家贫困,贫苦人家生下女儿无力养活,就把她给了人,长大后成为抚养者家中的媳妇;二是节省结婚费用,婚礼往往讲排场,所需费用很多。童养媳婚可以大大减少开支,男方抱养待年媳不需要财礼,正式结婚时,仪式要比大娶简单得多,可省不少钱,女家也不需要赔嫁妆,无破家嫁女之忧;三是为公婆或丈夫重病而“冲喜”,通过提早结亲的喜事,使患者的病治好。如
清朝钱伯城(今
常州市)人汪氏十三岁时因李绶馥的母亲病重,而做了李家的待年媳;四是为了不至于
溺婴而将孩子由他人养活成人,童养媳与溺婴习俗具有共时性,童养媳有弥补因溺婴造成的性别不平衡的作用。
历史沿革
西周至秦汉
魏晋以来,士族
门阀占主导地位,使得谈婚论嫁普遍看重 门第。
五代十国时由于战乱,旧士族土崩瓦解,婚俗大变,婚姻注重财产而轻门第。部分贫寒的小农之家无力婚嫁,简单经济的童养媳婚姻便应运而生了。
周代时的藤嫁制度中已经可以看到后世童养媳制度的影子。那时候随正妻同嫁的妹妹或侄女因年少随嫁,她们中许多人往往有末成年的女孩,她们随嫁过数年成人后方能成婚;自秦汉以后,帝王后宫的人数众多,有部分是被选拔进来的幼女或幼小时因罪入宫。这些幼女成年以后,有的被帝王宠幸有的赏赐给予弟,这就实为童养媳的先声;三国时,
东夷沃族女孩,长到16岁夫家就接去长养为媳,成人以后回到父母家,父母给些钱物再回夫家。
宋元时期
到了宋代,关于童养媳的记载大量的出现,宋代的许多皇后和贵妃都在年幼的时候入宫,据《宋史·后妃传》记载:开封周姓姑娘在四岁时,随
姑母入宫,由张贵妃养育,侍奉
赵祯,而张贵妃也是早丧父,年幼无依无靠,被纳入宫的,《明史·后妃传》记载宣宗的孙媳孙皇后, 十余岁时,被母亲介绍入宫,成祖命诚孝后抚养她,到宣宗下诏成婚后被选为嫔;由于民间的童养婚成风,元代的法律对童养媳加以保护:“诸以童养末成婚另妇,转配其奴者,管五十七,奴归宗,不追聘财。”在一定程度上对未成婚的童养媳起到保护作用。
明清时期
明朝时期,社会下层人民普遍流行养童养媳的婚俗。童养媳,又称“待年媳”,有的地区则称“豚养”。如《山西志》记载,当地有贫家之女,头发未长好,牙齿尚未换,就将女送入男家,叫作豚养,等待成年成婚。
清代中晚期,由于人口极度膨胀,再加上飘摇腐败的政治统治、残酷无情的自然灾害、痛不欲生的兵祸事和西方
资本主义列强的入侵等因素的影响,各种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娼妓、 土匪、流民、乞丐、烟毒、
会道门等诸多社会问题均达到了中华有史以来的峰值。童养媳这种由贫困触发的封建
包办婚姻也在这一时期走进了它的“黄金时代”。
童养媳婚姻的婚龄差一般都比较大。清
乾隆修
陕西省《
同官县志》记载,当地贫穷之家不能完成婚姻大礼,便将幼女童养
过门,男家无力早娶者,便娶童养媳,往往造成以弱女而嫁壮夫的婚姻。这是大夫小妻的情形,此外
清代还流行幼男娶长媳的婚俗。《
清稗类钞》说
河北省有一种“娃娃亲”,小康之家生有男孩,往往在三五岁时就娶及之女,双方年龄相差十岁左右。家贫女子的家庭往往贪图男家较多的聘资,便把女儿嫁出。女子到了男家,先以父母礼见公婆,以弟称呼其丈夫,一切井臼、烹调、缝纫之事全都承担,夜晚则哄婿而睡,白天则为他缝衣、做饭、如同保姆一样,男孩成年后,才正式举行婚礼。公婆为子娶长媳是认为雇人需要工资,又不能常年在家,娶得贫家女,既所费不多,且指挥干活可以如意;此外童养媳在夫家多受婆婆的虐待,婆婆为了今后好使儿媳妇规规矩矩地侍候公婆,便想方设法制服她,打骂是家常便饭,并强迫幼女从事各种繁重的家务劳动,童养媳往往敢怒不敢言,身心默默承受着深深的痛苦。
清代著名文人
郑板桥就曾写有一首同情童养媳、指责婆母的诗,名为《姑恶》。
民国以来
民国时期的婚姻变革,对新式婚姻的大力提倡收效甚微,特别广大中西部地区,陈腐的婚姻制度依旧岿然不动。直到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与施行了新的婚姻法,才使得中国绝大部分地区的童养媳婚姻在根本上得以杜绝。
进入21世纪以来,
中原地区依旧有一些地区存在童养媳的婚姻制度,如
河池市地区。2020年10月24日,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大化瑶族自治县司法局、大化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局五部门联合发文《关于依法打击早婚早育违法行为和倡议破除婚育陋习的通告》。
类型
童养媳
童养媳是多发生在一些贫穷的家庭,他们要么养不起女儿,要么贪图男方家较多的聘资,女孩还在小的时候就被父母送入男方家中,先父母父母之礼待见公婆,用弟弟来称呼未来的丈夫,白天承担所有的家务事,夜晚则需要哄婿而入眠,就像保姆一样,等到男孩成年后,才正式举行婚礼。
等郎婚
等郎婚是指男家婚后暂无儿子,先抱养或买进别家的幼女为养女,待到生子并达到一定的年龄以后,再将自己的养女转为儿媳。有的养女至十多岁才等来郎,如果始终等不来郎,则由男方将养女出嫁,比较糟糕的是幼女成为童养媳以后,拟作为未来丈夫的人夭折,童养媳就成为了“望郎媳”要等这做再生男孩的媳 妇。这样在年龄方面很多都与男方存在不小的差距,她们选择在吉时过门时一般拜天地祖先,男女同拜的结婚仪式则等男女双方长大后再进行。如夫家家境尚佳,女孩子就可以先回娘家,待“亲迎”的日子 到来,男家前往接亲。
影响
社会影响
童养媳的婚姻礼俗从根本上讲是包办强制的婚姻陋俗,当童养媳抱养时年纪尚幼无知,长大后完全丧失了婚姻的自主权,在封建礼教下也毫无反抗的力量。同样对男子来说也是如此,如果对童养媳不满,也没有选择的自由。这种畸形的特殊的婚姻形态,在其男尊女卑的古代社会中,无异对女人的身心产生重大的影响和伤害;一些童养媳与婆家子嗣共同长成,虽无血缘关系,但在某些 方面有兄妹(姐弟)之实,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社会伦理,有落后性。
对童养媳的影响
童养媳是一种形式落后的封建
包办婚姻,严重违背广大女性婚姻自主意志, 往往不及成年就俟行婚配,在一定程度上危害着女性的身心健康,而单薄羸弱的童养媳既不谙世事,也无力反抗,只得任由摆布。这说明童养媳也具有不言自明的包办性和强制性。童养媳婚姻最遭人诟病的莫过于童幼过门,稍能操作后便要承担繁重的家务劳动甚至是农业劳动,却常常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沦为纯粹的劳动和生育的工具, 同时还要忍受随时可能的打骂虐待,毫无权益诉求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