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单
跳过中介而私自签订买卖合同
跳单,亦称为“跳中介”,是指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居间人提供的订约信息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其目的是规避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对“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规定,这也是学界对中介合同研究的焦点。一般认为,“跳单”违约行为成立必须要有四个要件,首先中介合同有效成立;其次,中介人按约履行了中介义务;再次,委托人为了规避支付报酬的义务,跳过中介人而与第三人进行交易;最后,中介人的履约行为与委托人的最终缔约行为之间具有关联关系。对“跳单行为”的认定,要注意排除两种例外情况,以及区分与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行为的不同之处。
“跳单”行为违背诚信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中介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阻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委托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要预防“跳单”行为,要求中介合同双方都要履行诚实守信原则,增强法律意识,并且要有证据意识,签订规范的合同。
概念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章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法理解释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规定的是委托人实施“跳单”行为须承担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后果。学界对中介合同的研究也多集中在“跳单”行为。但是学界所探讨的“跳单”不仅包括本条规定的行为,还包括委托人接受中介人服务后,绕过中介人,另行委托他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跳单”行为中,委托人实质上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订约信息或者机会,但是在订立合同时却避开中介人,自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以此来逃避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义务。对于“跳单”行为,司法实践一般认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只要委托人实质上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劳动,即中介人通过中介行为向委托人提供的订约信息或者媒介服务,就应当认定该交易是由中介人促成的,委托人就应当向中介人支付约定的报酬。如果委托人并未利用中介人提供的订约信息或者机会,则中介人无权主张报酬请求权。
行为区分
任意解除权,也称随时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或双方可以不需要任何理由无条件地解除已经成立的合同。“跳单”行为与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的行为不同:
行为构成
中介合同
委托人与中介人签订的中介合同已经有效成立,此为首要要件。
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服务
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服务。中介人接受委托后,履行了向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媒介服务的义务,委托人接受了中介人提供的服务,这是中介人获取报酬的权利来源。中介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委托人支付报酬须以中介人提供约定的、有价值的中介服务为对价。
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委托人与第三人私下订立合同,并未通过中介人,或者委托人在中介人之外,又委托其他人从事中介服务,通过其他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也就是说,客观上,委托人实施了“跳”过中介人的行为。“跳”的形式有两种,一是委托人直接与第三人私下订立合同;二是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合同订立与中介人的中介服务具有因果关系
委托人与第三人合同的订立,主要是由于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或者说合同订立与中介人的中介服务具有因果关系。这是判断委托人的行为构成“跳单”并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的关键。不论委托人是私下与第三人直接订立合同,还是通过其他中介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只要委托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就构成“跳单”,是否存在其他中介人并不是关键因素。一般而言,只要委托人实际接受了中介人的中介服务,又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就可以推定该合同之成立与中介人提供的服务有因果关系。如果委托人认为其没有利用中介人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例外情况
实践中,也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但委托人都必须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委托人并未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实践中,委托人可能自己事先也通过各种渠道搜集了一些信息,知晓第三人的情况,而中介人又向委托人重复报告了该第三人的情况,例如,中介人提供的信息是公开的、委托人可以轻易获得的信息,中介人的报告对委托人来说可能是毫无价值的,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就不能认为利用了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但是,委托人要对其在中介人提供订约信息前就已知晓第三人有关情况,并未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承担举证责任。
通过其他中介人提供的服务使得合同得以成立
实践中还存在一种情况,委托人委托多个中介人从事中介活动,多个中介人为其提供交易信息或者媒介服务,委托人最后选择其中一个中介人,通过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此时对其他中介人来说,并不构成“跳单”,因为委托人具有选择最满意、最合适的中介人的优质服务并通过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权利。这就和买东西一样,消费者有自主选择的权利,很多时候都是货比三家之后才决定在哪一家商店购买。这也需要委托人证明,其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非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而是通过其他中介人提供的服务使得合同得以成立。
行为后果
社会危害
“跳单”行为违背诚信和公平原则,严重损害中介人的利益,扰乱市场秩序,阻碍中介行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委托人构成跳单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但对于”报酬“的性质,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中介人应获得的合同对价。这种观点认为,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即应当支付报酬。委托人接受中介服务后跳单,系委托人不正当地阻止报酬支付条件成就,应当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委托人应向中介人支付报酬;另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以报酬请求权方式体现的违约责任。
预防
坚守诚实信用原则
居间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服务合同,居间人必须忠于职守,切实履行居间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为委托人提供满意的高质量专业服务才能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委托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违背约定抛弃诚信,利用居间人提供的信息服务单方面私下与第三方直接。
增强法律意识,尤其是证据意识
“跳单”在居间合同中已是常见的现象,了解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所以必须增强证据意识。居间人除了需要收集自己履行居间合同义务的证据,还要关注委托人房产的法律状态,一旦发现,及时了解情况,争取的第一时间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居间人也必须深读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如果法院不能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事实时,那么居间人,即原告将承担败诉的风险。
合同签订的规范性
居间人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跳单行为的定义和后果,并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措施。且及时收集有效证据,确保自己提供的服务得到较好的回报。委托人也应该在委托协议中保留自己的权利,如有权与其他中介方签订房产代理协议,或者自行处理房产的权利,并保留有效证据,防止在诉讼中承担不确定的法律风险。
相关事件
张杰、谢娜夫妇上海买豪宅“跳单”事件
起诉
2021年10月,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将持有上述房产的上海思和资产经营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思和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后者支付佣金59.2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事实认定
根据判决书内容,雅銮公司曾在2019年6月带张杰、谢娜夫妇看房,但在看房后,谢娜方面以不喜欢该房为由不再购买。谢娜方面与雅銮公司之间再无联系。事实上,因谢娜、张杰户口都不在上海,并无购房资格。同年9月,谢娜方面得知可以用公司名义购房,便以重庆眉开眼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了之前带看过的房源。购房价格从6200万元下调,最终谢娜方面以5920万元的价格购下上述房产,并于2020年2月办理了过户手续,2020年3月9日取得该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经纪人质疑对方为避开大额中介费,私下联系房东购买该房源,自己被“跳单”。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思和中心并不存在跳过雅銮公司,直接与谢娜方面或者眉开眼笑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跳单行为。事实上,谢娜方面是通过委托太平戴维斯公司居间与思和中心洽谈,思和中心亦按照结算佣金流程对太平戴维斯公司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并按照合同价款的1%支付了佣金,不存在逃避支付佣金的行为。同时,也无法确认雅銮公司与谢娜方面仅凭带看房即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谢娜方面与思和中心之间也没有“跳单”共谋的行为,故雅銮公司要求认定谢娜方面存在“跳单”共谋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上海雅銮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王某“跳单”行为违约
王某与甲中介公司签订《看房确认书》,约定由该中介公司带看房屋,如成功购买则支付房屋成交价的1%作为佣金。还约定如在第一次看房后,委托方已接受受托方服务,跳过受托方直接或通过受托方以外的第三方私下达成交易的,需按房产评估总价的3%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以后,中介公司工作人员带看了涉案房屋后,王某又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涉案房屋房主达成交易。甲中介公司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法院判决王某向甲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1万元。 连云港市市中院民五庭庭长周解析说,双方签订的《看房确认书》内约定的禁止跳单条款,意在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撇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本案中王某在中介公司带看房源后,私下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房东达成买卖协议,又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房源信息非来源于甲中介机构,故属于违约行为。 衡量买方是否跳单的关键是买方有无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达成交易。如果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家通过正当途径获取房源信息的,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中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
参考资料
..2023-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政府网.2023-10-29
目录
概述
概念解释
法律依据
法理解释
行为区分
行为构成
中介合同
委托人接受了中介服务
委托人绕开中介人直接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合同订立与中介人的中介服务具有因果关系
例外情况
委托人并未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
通过其他中介人提供的服务使得合同得以成立
行为后果
社会危害
法律责任
预防
坚守诚实信用原则
增强法律意识,尤其是证据意识
合同签订的规范性
相关事件
张杰、谢娜夫妇上海买豪宅“跳单”事件
起诉
事实认定
审判结果
王某“跳单”行为违约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