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是1997年7月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成立的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咨询议事机构,其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讨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一定时期内的货币政策控制目标、货币政策工具的运用、有关货币政策的重要措施、货币政策与其它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等涉及货币政策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1997年7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以下简称货币政策委员会)成立。
自1999年起,为了提高货币政策的决策水平,广泛听取学术界对货币政策的意见,货币政策委员会在每次例会召开之前召开货币政策专家咨询会,重点研究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和下一步货币政策措施。货币政策委员会在研究货币政策决策时,注重吸收社会各界对货币政策的意见,努力提高货币政策的决策水平。
2003年12月27日,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货币政策委员会。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应当在国家宏观调控、货币政策制定和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1997年4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的《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货币政策委员会的职责是,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目标,讨论下列货币政策事项,并提出建议:
货币政策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在每季度召开例会,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应当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各种意见,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提出的货币政策议案,经出席会议的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形成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
中国人民银行报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有关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或者其他货币政策重要事项的决定方案时,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会议纪要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国务院备案的有关货币政策其他事项的决定,应当将货币政策委员会建议书或者会议纪要,一并备案。
货币政策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条例》,秘书处拟定货币政策委员会例会制度、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列席货币政策委员会会议,负责记录并整理纪要;综合分析研究和预测宏观经济金融形势,适时为货币政策委员会提供建议;适时向货币政策委员会提供最新经济金融统计数据及有关技术分析资料;承办货币政策委员会议定的有关事项;承办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就货币政策问题提出的有关建议等。
货币政策委员会由下列单位和人员组成: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秘书长1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1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副部长1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2人;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统计局局长;
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会长;专家委员3人。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单位和人员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包括当然委员和提名委员。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为货币政策委员会的当然委员。货币政策委员会其他委员为提名委员,其人选由
中国人民银行提名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商有关部门提名,报请国务院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