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利息所得税
存款利息所得税
存款利息所得税是对存款、证券等利息所得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这一税种最初由1950年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提出,并在同年通过的《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中进行了详细规定。
历史沿革
存款利息所得税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950年1月,当时政务院颁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提到了这一税种。随后,在1950年12月9日,政务院颁布了《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将税种名称更改为利息所得税,并明确了征税范围,包括存款利息、公债、公司债以及其他证券的利息所得,以及股东职工对本业垫款的利息所得等。税率设定为5%,并按照利息所得的比例计算。纳税人为利息所得者,而支付或处理利息的人则承担扣缴责任。然而,由于1959年银行利率下降,导致征税对象减少,税源变少,且银行扣缴工作的负担增加,因此经国务院批准,自当年起暂停征收利息所得税。改革开放后,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1980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198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再次将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纳入征税范围。
免税情况
在征收利息所得税的过程中,对于某些特定的利息所得给予了免税待遇。这些免税收益包括文教、公益、救济机构或团体的事业基金所产生的利息所得,只要其收益被用于相关事业;银行的放款及其总分支机构或同业间往来款项的利息所得;投资于企业获得的股息所得;工农个人之间互相借贷产生的利息所得等。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2024-11-01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免税情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