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付款是指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约定向票据权利人进行的货币支付行为。广义上的票据付款涵盖了多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的支付,追索义务人对追索权利人的支付,以及保证人对持票人的支付。狭义的票据付款则特指付款人或承兑人在票据到期时对持票人进行的票据金额的支付。
程序
付款期限
中国《票据法》第53条规定了持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限:
- 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 定日付款、出票一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 如持票人未能按法律规定期限提示付款,则应在作出解释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提示付款
持票人应为合法持有人,并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提示付款。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为持票人本人提示付款。
付款程序
- 在法律规定的提示期内,持票人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当日全额付款。
- 持票人获得付款后,应在汇票上签字确认并将汇票交付给付款人。若持票人委托银行收款,受托银行应将代收款项转至持票人账户,视为签收。
- 承担收款业务的银行的责任仅限于按照汇票记载事项将汇票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
- 付款人及其
代理付款人在付款时,应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性,并核实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
- 若汇票金额为外币,应按付款当日的市场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损失承担
在中国票据法下,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只需进行形式审查,无需实质性审查。在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后进行的付款被视为有效付款,即使出现误付,也可免于责任。然而,在以下情况下,付款人须承担付款损失:
- 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出于恶意或重大过失进行付款的,如未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未审查
票据记载事项的完整性及合法性,未审查背书的连续性,或在公示催告期间或收到
止付通知后进行付款的,均应自行承担责任。
- 对于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如发生错误付款,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