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树养,男,汉族,1956年8月生,广东新丰人,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1976年4月参加工作,197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中共
韶关市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
公安局局长。
2016年9月7日,叶树养被
广东省高院减刑为有期徒刑25年,
剥夺政治权利10年。
现服刑于广东省梅州监狱。
人物简介
叶树养1956年8月生,系
新丰县人。其仕途从老家新丰县
回龙镇起步,始于1976年4月;此后一路升迁,于1998年12月起担任新丰
县委书记。2002年12月起,叶树养兼任韶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新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次年2月起专任
韶关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此后又集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和公安局长于一身,其中任公安局长这一职务已长达五年。
2008年8月14日,叶树养被
广东省纪委查处。叶树养落网以后,韶关市官商界发生地震,“粤北首富”
朱思宜、韶关市委组织部部长李晓春、韶钢集团原董事长
曾德新、韶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杨剑等先后落网。因涉嫌经济问题,广东省韶关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免去原韶关市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副厅级)的韶关市公安局局长职务。
制定“贪腐目标6000万”的“最有理想贪官”——
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两罪在
河源市受审,涉案总金额3400万。法庭上,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叶树养供认不讳。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原韶关市公安局局长叶树养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昨在河源过堂,全部认罪,数度痛哭。公诉机关指控,叶树养7年受贿11次,敛财人民币936万元,
港元880万元。来源不明1600余万元,2001年至2008年叶树养利用其担任韶关市新丰
县委书记、韶关市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市委常委期间,伙同堂外甥姜海文先后11次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牟取利益。叶树养单独或与姜海文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64万元、港币880万元,个人实际占有人民币936万元,港币880万元。另外,检察机关还指控叶树养尚有人民币1600余万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姜海文与叶树养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0万元,个人实际占有人民币28万元。
人物简历
1976年4月至1976年12月,
新丰县回龙公社鸡岭大队党支部书记;
1976年12月至1983年10月,新丰县回龙公社革委会(管委会)副主任;
1983年11月至1984年4月,新丰县回龙区公所区长、党委副书记;
1984年5月至1987年4月,中共新丰县委常委兼农委主任(其间:1985年9月至1987年7月在
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系脱产读书);
1987年4月至1993年3月,中共新丰县委常委兼县委政法委书记、
公安局党委书记(其间:1989年4月至1991年1月参加广州电大大专专业证书班法律专业在职学习);
1993年3月至1996年7月,中共新丰县委副书记;
1996年8月至1997年3月,中共新丰县委副书记、副县长、代县长;
1997年3月至1998年12月,中共新丰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8年12月至2000年2月,中共新丰
县委书记;
2000年2月至2002年12月,中共新丰县委书记、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2年12月至2003年1月,
韶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
新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3年2月至2003年8月,韶关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其间:2003年3月至2005年1月,参加中央党校国际政治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03年8月至2004年5月,中共韶关市委常委兼市
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副书记(2003年9月兼任);
2004年5月至2008年8月,中共韶关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为官之路
发迹
从大队书记到
县委书记:叶树养发迹于
新丰县。1976年4月,年仅21岁的叶树养洗脚上田,成为新丰县回龙公社鸡岭大队党支部书记。此后8年间,叶树养完成了从一名普通的乡村干部到县委领导层的角色转变,于1984年5月任新丰县委常委兼农委主任。此后,叶树养脱产前往
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政治系进修近两年时间。1987年结束学习后,旋即就任新丰县委常委兼县委政法委书记、县
公安局党委书记。为了适应政法领导工作需要,叶树养还参加了“广州电大大专专业证书班”法律专业的在职学习。
经过6年时间积累后,叶树养一跃成为
新丰县最高领导——1998年12月,被任命为新丰
县委书记。叶树养甫一上任,便面临着连续两起重大事件的考验。1998年,新丰县级换届选举时出现了贿选事件,叶树养上任后立即处理了几名当事人,使这件事情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了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在上任之初,叶树养在全县干部大会和许多重大节假日到来之前当众要求干部们抵制“送红包”,他甚至多次宣称“谁要敢送,我就给谁上公榜”。
轰动
市委副秘书长被害一日破案:2002年12月,叶树养上调
韶关市,正式就任韶关市公安局党委书记。2003年2月,就任韶关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此后,叶树养提出了“建为民公安,保韶关平安”的口号,要求“命案必破”,全力打击严重暴力性犯罪和“两抢一盗”等多发性犯罪。韶关市副秘书长黄德谋被害一案,在案发后次日即破案,两名抢劫杀人的凶手投案自首。这一案件当时轰动全
广东省。
奢华
耗资超1亿元建公安局大楼:韶关市公安局还在西联建设了占地面积宽广的新办公大楼。可以供直升机起降的新
公安局宽阔气派,由大小一共15栋楼房组成了办公区,几座主要楼房之间由园林式亭台走廊相接。办公区外,建设了功能齐全的运动场、体育馆、游泳池,还有依山而建的公园式休闲区。而两栋内部犹如星级酒店的小别墅甚为醒目。
叶树养起初曾经雄心勃勃地欲将新公安局的范围将新址后的整座山都囊括其中,后来可能担心太过张扬而终止了这项计划,仅在小半面山上开辟了一个公园般的休闲区。在新公安局落成搬迁后的启动仪式上,曾经有人建议邀请新闻媒体前来报道,也被否决。气派的公安新大楼令许多人惊叹不已。据公开的数字显示,建设新公安局办公大楼耗资约1亿多元,其资金主要由公安局自筹、节约、返还的各种经费和出让位于
韶关市闹市的原公安局旧址、原交警大楼来解决。
受贿案件
概况
叶树养从1988年在
广东省新丰县任政法委书记兼
公安局党委书记收受第一笔走私进口汽车的贿赂开始,至2008年因收受巨额贿赂东窗事发为止,涉嫌受贿人民币、
港元1800多万元,另有人民币1600多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叶树养不仅没有被发现问题,反而平步青云,升迁至韶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最有讽刺意味的是他还当上了惩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工作组组长。叶树养之所以没有被及时查处,一方面与他敛财手段颇为隐蔽有关,另一方面与
有关部门监督不力和“一把手”监督难有关,以至于叶树养的私欲膨胀,以权谋私越来越严重。
2008年8月14日,
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因严重违纪问题受到
广东省纪委查处。同年12月19日,广东省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他立案侦查。2009年7月13日,叶树养案侦查完毕。2009年12月初,叶树养案由
河源市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2010年1月初,广东省韶关市公安局原局长叶树养贪腐案由广东省河源市检察院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8月5日被广东省高院减刑为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9月7日被广东省高院减刑为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
犯罪手段
为了实现自己“留下2000万给儿子、2000万给女儿女婿、2000万给自己安度晚年”的“宏伟目标”,叶树养在尽可能多的领域贪污受贿。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说,叶树养的犯罪事实涉及面广、行贿人及相关证人众多,以至于查案期间谈话500多人次,制作笔录数百份,调取书面材料数千份,形成卷宗材料近50卷。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办案人员认为,叶树养贪腐受贿领域之多,可以用五个“利用”来形容:
一是利用职权为黄、赌、毒犯罪和违法活动充当保护伞。叶树养任公安局长期间,为
韶关市一些经营酒店和含有赌博业务的电子游戏机室老板陈某、卢某提供违法经营保护,收受贿赂人民币数百万元。
二是利用职权在工程建设上为包工头牟取利益。叶树养在
新丰县任
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权为一名建筑老板龙某取得
丰城街道政府旧城改造及新址开发的工程承建权,受贿人民币80万元。在韶关市公安局新办公大楼建设中,叶树养在工程承建权、工程款等方面为多名承包商牟取商业利益,并因此收受贿赂人民币100多万元。
三是利用职权及职务影响为矿山老板牟取利益。叶树养利用担任公安局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的职权及职务影响力为
韶关市矿山老板刁某牟取商业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00多万元。
四是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机关案件的处理。叶树养干预检察机关查处的韶关钢铁厂系列
职务犯罪案中,曾一次性收受韶关市宜达燃料公司老板朱某人民币200万元。
五是利用职权安排人事。叶树养不放过任何敛财机会,只是为韶关市公安局的一名干警作岗位平级调动,就收受贿赂
港元20万元。不办事不收钱,行为颇像黑道。
受贿特征
叶树养平时替人“办事”并不马上受贿,而是逢年过节收“礼物”,“时空转换”之后,贪腐痕迹淡化。如此受贿量大也难以发觉,即便遭到查处,年节“红包”的罪名比较轻,充其量巨额财产来历不明。
广东省检察院反贪局分析说,叶树养的这种做法,利用权钱交易节奏的放缓、空间的转换和时间的延长,改变权钱交易的表象,混淆问题性质,把收受贿赂的踪迹掩盖起来,是他违法行为的重要特征之一。
叶树养替人“办事”时,往往不是当时接受贿赂,而是暗示或明示对方:年节期间以“红包”“礼金”形式送到府上。叶树养在新丰县任职期间,找他办事的大部分人都用“红包”向他表示“感谢”。在韶关市任职时,有40多个单位或部门、70多名干部为岗位调整请他帮忙,分别给叶树养送过“红包”。
此外,和一般主动索要钱财的贪官不同,叶树养深谙“双赢”之道,贪腐手法颇有耐心,刻意减少同对方的“交易”摩擦,可为长期收受贿赂打下基础,暴露的可能性大为降低。
在权钱交易中,他并没有强讨、硬要,而是采用互惠、坐等的方式,甚至还总结出一套“五不”原则,即“不主动索要钱财、不办事不收钱、不催讨该给还没给的钱、不讨价还价、不嫌弃送多少钱”,采用守株待兔方式静候行贿人上门。2006年,
韶关市公安局查获了一个跨境制贩毒犯罪团伙案。社会上有人传闻愿意出巨资
保释毒贩,叶树养听说后指派相关人员放风:如果犯罪团伙中有人愿意出2000万元,即可“摆平”放人。此招果然见效,此犯罪团伙主犯孙某的中间人找到叶树养,愿意出1000万元保释孙某,并承诺事成之后给叶树养数百万元。经过一番运作,叶树养收受
港元800万元后,将孙某由
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释放。
检察机关分析,叶树养的这种手法,在他一系列权钱交易过程中时常采用。其目的是让行贿受贿双方的心态得到平衡,避免产生反感和出现摩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