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是浙江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2020年4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被评为2019年执法大练兵表现突出组织单位。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有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政策、规划,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定生态环境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省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核定的污染物减排指标,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政策,监督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的组织协调工作。
四、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全省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协调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
五、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六、负责辐射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以及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组织制定核电站场外应急计划,承担核事故场外应急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
七、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和省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八、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省环境状况公报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相关工作。
九、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省级有关部门、市县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提出问责相关建议等。
十、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一、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合作交流,配合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二、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组织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强化统一监管。牵头协调美丽浙江建设,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面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高标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持久战。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深化拓展“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进生态环境领域大数据应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平台建设,推动政府数字化转型。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牵头负责生态环境信访。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组织指导全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综合规划处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工业污染源综合管理和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
政策法规处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
科技与财务处
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科技攻关和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负责部门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工作。参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全省生态环境国际合作交流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处
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省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拟订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相关工作。
水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省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并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水体交接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海洋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海洋生态环境调查评价、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监督协调重点海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废弃物海洋倾倒等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大气环境处
负责全省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监督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情况。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长三角等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组织协调工作。
土壤与固体废物化学品处
负责全省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负责全省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固体废物转移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环境管理制度。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处(挂核应急办公室牌子)
负责全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电离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辐射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组织开展核事故场外和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承担省核应急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
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承担生态环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化处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承担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政府数字化转型工作,组织建设和管理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协同管理平台。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处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办党政负责人约谈、责任追究案件移送等有关事项。统筹协调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执法处
监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法规、标准的执行,组织协调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牵头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协调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污染纠纷,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承担生态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指导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牵头负责生态环境应急预警工作。
第一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第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第三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承担所辖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
下属机构
浙江省生态环境应急与监控中心
(一)组织起草全省生态环境应急制度和省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和备案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承担生态环境应急信息发布的具体工作。
(二)承担全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体系建设工作,承担省本级环境应急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和专家库建设。
(三)承担全省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参与其他涉生态环保相关应急工作。承担相关调查处理和监督检查的辅助工作。
(四)牵头负责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承担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调度监控、汇总分析、异常调处和共享等工作。
(五)承担生态环境信访事项的相关辅助工作,协助处置环保涉稳事件和环境群体性事件。
(六)承担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和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的相关辅助工作。
(七)完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
(一)承担全省核与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监管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支撑工作。研究起草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政策、法规草案,承担辐射环境监测技术、方法的科学研究,以及相关技术支撑和技术服务工作。
(二)承担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管理工作。承担国家辐射环境监测网络的建设、管理和技术支持。开展全国辐射环境监测技术培训,以及对各省辐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负责与全国环境监测网的接口工作。
(三)组织开展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核设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电磁辐射项目等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承担全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核设施监督性监测以及有关信息发布的技术支撑工作。
(四)承担全省核设施事故场外应急监测工作。承担全省核与辐射事故、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监测和事故后果评价工作。承担全国核事故、特别重大辐射环境事故、核与辐射恐怖袭击事件的应急监测技术支撑工作。
(五)承担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的具体工作,按国家规定要求收储全省放射性废物(源)。建立并保持各类环境介质放射性监测能力。承担特殊需求的辐射环境监测工作。
(六)承担全省辐射环境自动监测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
(七)开展全国和全省辐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的分析评价,编写辐射环境质量报告和其他专题报告。
(八)研究起草全国海洋放射性监测规划、总体方案。负责全国海洋放射性监测的技术指导、质量保证和数据汇总分析等工作。
(九)负责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系统的质量保证管理工作。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与分析测试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国家审批的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完成生态环境部、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一)开展生态环境先进适用技术评估、示范推广,以及相关环境技术咨询和工程应用服务。开展环境检测、环境体系认证、环保设施运维、第三方监管等技术服务。
(二)承担生态环境政策研究、生态文明建设相关理论与实践研究工作。
(三)承担全省生态环境污染防治、环保督察、环评审批等技术支撑工作。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损害鉴定评估。
(四)开展生态环保先进实用技术攻关和应用示范,负责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创新载体的建设运行。
(五)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
(六)完成省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挂浙江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牌子)
(一)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调查、咨询、评估、监测仪器检定以及环保产品质量检验等服务。
(二)参与拟订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组织开展全省水、气、土壤、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和生物生态监测,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温室气体减排监测。
(四)拟订全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协调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承担化学恐怖事件的污染监测、跨地区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全省地表水水质的监测预警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
(五)承担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系统的规划建设和运维工作,组织开展环境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的比对监测。
(六)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现状调查等专项环境调查评价及规划编制工作。
(七)承担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技术支撑工作。编制各类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报告,协助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
(八)承担生态环境领域政府数字化转型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厅计算机网络系统、数据资源中心、应用系统及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九)负责全省机动车等移动源尾气排放管理技术支撑工作,承担移动源排放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十)承担生态环境部国家环境二惡英监测中心华东分中心工作。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与信息化科学研究。
(十一)完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浙江省省生态环境宣传教育中心(挂《中国环境报》驻浙江记者站牌子)
(一)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科普、技术交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
(二)承担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和重大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宣传工作,编辑相关宣传刊物,承办省生态环境新闻发布会和“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大主题宣传活动。
(三)承担厅机关官方新浪微博、微信平台的运维工作,开展全省生态环境舆情监控和分析研判工作,协助做好舆情应对工作。
(四)承担全省绿色系列创建的具体工作。组织公众参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五)承担《中国环境报》驻浙江记者站的工作。
(六)完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
(一)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绿色发展和环境经济政策等方面的技术咨询、评估等服务。
(二)承担全省气候变化应对、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绿色发展和环境经济等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工作,协助拟订相关政策、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承担全省碳交易、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等相关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四)承担全省应对气候变化、排污权交易和排污许可相关工程技术推广和示范创建工作。
(五)完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一)组织实施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开展全省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海洋生态功能区、海洋倾废区等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趋势变化监测。
(二)承担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管理的科学研究,协助拟订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承担全省重大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海域生态环境影响监测和跨地市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工作。
(四)负责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管理,编制全省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报告。
(五)承担全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网络管理和预警预报的技术支持工作,开展对沿海市县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和综合评价的业务指导。
(六)完成浙江省生态环境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现任领导
注:更新截至2024年3月
所获荣誉
参考资料
机关简介.浙江省人民政府.2022-08-09
王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30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内设机构.浙江省人民政府.2024-03-30
浙江省生态环境应急与监控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30
浙江省辐射环境监测站.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30
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30
浙江省生态环境低碳发展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30
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30
竺恒峰.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30
周树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30
韩志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30
吕晓峰.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30
麻胜聪.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30
叶俊.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30
马青骏.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30
章朝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30
李宏庆.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4-03-30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机构设置
内设机构
下属机构
现任领导
所获荣誉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