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戏剧家协会
北京戏剧家协会
北京戏剧家协会(英文名:Beijing Theatre’Association,原名: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成立于1963年2月28日,协会主要工作,是时刻关注首都北京戏剧舞台出现的新剧目新现象新问题,组织召开相关主题的研讨会,发现和培养戏剧人才,多次举办以戏曲表演、戏曲导演、戏曲教育、舞台灯光艺术、剧本创作、戏剧管理等为主题的研修班,举办剧本征集评奖活动。现任协会主席冯远征
1963年2月28日,北京市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三次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宣布成立。1978年9月15至21日,北京市文联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宣布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筹委会恢复工作。2018年11月4至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59名理事。任鸣当选为主席。截至2019年底,北京剧协已发展会员1777名,中国戏剧梅花奖获得者68人次,有4人获得“二度梅”,获奖会员人数居全国之首。2020年12月7日,北京戏剧家协会新文艺组织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成立。2023年12月18日,北京戏剧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胜利闭幕,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和主席团。冯远征当选主席,王平、王宝社、王洪玲、方旭、冉常建、李伯男、杨凤一、宋宝珍、迟小秋、徐永胜、唐晓辉、董宁当选副主席。
历史沿革
1963年2月28日,北京市文学艺术工作者第三次代表大会第一次理事会宣布成立“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筹备委员会”,后因“文化大革命”,剧协筹委会停止工作。1978年9月15—21日,北京市文联召开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扩大会议,宣布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筹委会恢复工作。
1980年6月24—30日,北京市文学艺术工作者第四次代表大会召开,6月26日宣布正式成立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1980年6月29日,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69名理事,曹禺当选为主席。1988年11月13—16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43名理事,于是之当选为主席。在本次会议上,中国戏剧家协会北京分会更名为北京市戏剧家协会;1997年5月23—25日,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7名理事,林连昆当选为主席。2003年9月15—17日,召开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47名理事,郭启宏当选为主席,大会决定,北京市戏剧家协会更名为北京戏剧家协会。2009年7月28—30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46名理事。濮存昕当选为主席。截至2014年已发展会员1631名,80%是中青年骨干。其中包括中国剧协会员761名,中国戏剧奖·梅花表演奖获得者57人、其中获得“二度梅”四人,居全国之首,业已形成一支实力雄厚、充满活力的艺术人才队伍。2018年11月4—6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59名理事。任鸣当选为主席。截至2019年底,北京剧协已发展会员1777名,中国戏剧梅花奖获得者68人次,有4人获得“二度梅”,获奖会员人数居全国之首。
2020年12月7日,北京戏剧家协会新文艺组织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成立,北京戏剧家协会副主席杨乾武任主任委员。2023年4月6日,北京戏剧家协会六届六次主席团会、理事会在北京市文联大楼召开。市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刘开阳作《关于补选北京戏剧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主席的情况说明》,会议补选了第六届理事会主席,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党组副书记、院长冯远征当选。12月18日,北京戏剧家协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京胜利闭幕,大会听取了北京戏剧家协会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修订了《北京戏剧家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新一届理事会和主席团。冯远征当选主席,王平、王宝社、王洪玲、方旭、冉常建、李伯男、杨凤一、宋宝珍、迟小秋、徐永胜、唐晓辉、董宁当选副主席。
组织架构
组织
北京戏剧家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北京戏剧家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责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北京戏剧家协会章程》;4、选举产生本会领导机构;5、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代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确定的名额推选和协会特邀产生。北京戏剧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协会与有关方面或与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下设若干艺术或工作委员会,分别开展各专业的相关活动。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下设委员会
机构管理
现任领导
历任领导
协会工作
评奖活动
北京剧协自成立以来,团结和凝聚了一大批戏剧艺术家,时刻关注首都戏剧舞台出现的新剧目新现象新问题,组织召开相关主题的研讨会;将发现和培养戏剧人才作为协会的重要工作,多次举办以戏曲表演、戏曲导演、戏曲教育、舞台灯光艺术、剧本创作、戏剧管理等为主题的研修班,多次举办剧本征集评奖活动,创办“北京市青年戏曲演员洪雪飞鼓励奖”等;积极组织开展对外戏剧艺术交流活动。
主导作用
北京戏剧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发挥行业建设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养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文化活动
北京戏剧家协会组织并提倡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入生活;组织广大会员进行戏剧创作、戏剧演出、戏剧教育、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人才培训等工作;关注并支持民间戏剧活动,关注并支持群众戏剧文化活动,通过各种方式适时予以指导。
文化交流
北京戏剧家协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戏剧团体以及社会各行各业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港、澳、台及海外侨胞中戏剧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北京戏剧家协会致力于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和平发展做出贡献。北京戏剧家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会贡献
21世纪以来,北京戏剧家协会创办了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乃至世界的金刺猬大学生戏剧节北京国际青年戏剧节、北京喜剧周、北京(台湖镇)影偶艺术周、新文艺团体优秀戏剧展演、当代小剧场戏曲中国艺术节等戏剧品牌活动,为繁荣首都戏剧舞台、发展首都戏剧事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23年3月14日,由北京市文联主办,北京市文艺研究与网络文艺发展中心、北京戏剧家协会承办的“新时代舞台艺术的创作生态”理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北京戏剧家协会副主席杨乾武,北京市艺术研究所研究员傅显舟,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副主席、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所研究员陶庆梅,北京戏剧家协会理事,北京演艺集团《新剧本》杂志主编、国家一级编剧林蔚然,北京戏剧家协会理事、北京文艺评论家协会理事、《文艺报》新闻部主任徐健,中国戏剧家协会理事、树新风剧团艺术总监顾雷,编剧、导演田晓威,北京奥哲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总裁李琮洲等人,围绕新时代舞台艺术创作生态和发展现状等发表了真知灼见,为推动北京舞台艺术创新发展,擦亮“大戏看北京”文化名片,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参考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2023年4月7日,由北京文化艺术基金支持、北京演艺集团主办、《新剧本》杂志承办、北京戏剧家协会协办的北京文化艺术基金2022年度资助项目“2022老舍青年戏剧文学创作人才培养计划”正式开启。
组织章程
协会章程
北京戏剧家协会章程(2018年11月5日北京戏剧家协会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北京戏剧家协会(简称北京剧协)是中共北京市委领导的、由北京戏剧家、戏剧工作者及相关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首都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北京戏剧家协会是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戏剧家协会的团体会员。北京戏剧家协会的英文名称为:Beijing Theatre’Association,缩写为BTA。
第三条
北京戏剧家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文艺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和群团发展道路,准确把握文艺工作的时代主题和历史使命。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自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动员首都广大戏剧艺术家和戏剧艺术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繁荣发展首都文艺事业、为建设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贡献力量。
第四条
北京戏剧家协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
北京戏剧家协会积极履行团结引导、联络协调、服务管理、自律维权的基本职能,发挥行业建设的主导作用。通过组织学习、深入生活、采风创作、成果展示,开展理论研讨、调查研究、书刊出版,强化惠民服务、对外交流、人才培养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加强思想引领、政治引领、价值引领,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与业务水平。弘扬“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文艺界核心价值观,遵守中国文艺工作者职业道德公约,培育良好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七条
北京戏剧家协会组织并提倡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深入生活;组织广大会员进行戏剧创作、戏剧演出、戏剧教育、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人才培训等工作;关注并支持民间戏剧活动,关注并支持群众戏剧文化活动,通过各种方式适时予以指导。
第八条
北京戏剧家协会促进并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戏剧团体以及社会各行各业的联系和交流,增进同港、澳、台及海外侨胞中戏剧团体的联系和往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九条
北京戏剧家协会致力于国际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为世界文化的发展和各国人民的和平发展做出贡献。第十条北京戏剧家协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
北京戏剧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二条
凡北京市所属戏剧院团为本会团体会员;凡赞成本会章程,有相当数量的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者,向本会提出申请并经北京戏剧家协会理事会审议批准,即可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有推选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有遵守天津市重庆商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开展符合章程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十四条
凡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公民身份,凡赞成本会章程,凡在北京居住、生活和工作,从事戏剧活动有一定成就并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推荐或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l、凡从事戏剧文学创作,本人具有国家二级以上职称者;或其创作、改编、整理的剧本在全国或省、市、自治区级戏剧评奖活动中获奖者;2、凡从事戏剧理论研究,或戏剧评论工作,本人职称为副研究员以上或相当于此职称者;或从事此项工作,有一定研究成果和有专著者;3、凡从事戏剧教育工作,本人担任教学任务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者;或相当于此职称者,或在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有一定影响者;4、凡从事导演、表演、舞台美术,戏曲音乐及其他戏剧艺术门类工作,本人具有国家艺术二级职称者;或本人在艺术工作中成绩优异,并在全国省、市、自治区级以上戏剧评奖中个人获优秀奖者;舞台美术方面有发明创造或技术革新上有突出成果者;5、长期(10年以上)从事戏剧团体或戏剧事业的组织领导、艺术管理工作,其成绩优异者;6、凡在基层文化单位从事戏剧辅导或业余戏剧创作、演出者,可参照以上条款酌情考虑。7、长期(8年及以上)从事戏剧事业的新文艺群体人员,有三部(含)以上主创作品并成绩优异者。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在本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个人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付的工作,按期缴纳会费的义务。个人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时,由理事会确认后终止其会籍。
第十六条
会员如严重损害北京戏剧家协会声誉,或严重违犯北京戏剧家协会章程,或因受法律制裁而丧夫公民权者,经理事会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七条
该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责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审议工作报告;3、制定和修改《北京戏剧家协会章程》;4、选举产生本会领导机构;5、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代行其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代行其职权。
第十八条
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代会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按确定的名额推选和协会特邀产生。北京戏剧家协会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建议人选,由协会与有关方面或与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分别提名,提交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下设若干艺术或工作委员会,分别开展各专业的相关活动。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理事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主席、驻会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组成主席团。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举行。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条
驻会副主席在任职期间,如遇工作变动或退休,免去驻会副主席职务,改任副主席职务至任期届满,由继任者接替驻会副主席职务。
第二十一条
北京戏剧家协会主席团成员、理事会理事,有对协会建设、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奉献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该会设名誉职务,包括名誉主席和理事等。名誉职务由理事会聘任。协会根据需要,必要时也可适当面向社会聘任热心戏剧事业者,经理事会批准后,参与协会管理工作。
第五章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该会经费来源: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北京戏剧艺术家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该章程经北京戏剧家协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实施。其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于北京戏剧家协会。
文艺成就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组织架构
组织
下设委员会
机构管理
现任领导
历任领导
协会工作
评奖活动
主导作用
文化活动
文化交流
协会贡献
组织章程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三章会员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四章组织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文艺成就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