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于2002年10月22日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6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并于200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前言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第14号令,旨在加强对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和监管,以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发展,保障投资者权益。该办法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周小川签署并于2002年12月16日正式发布。
总则
第一条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是加强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办法的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二条
在合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工作的专业人士,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获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
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涵盖证券公司的各类业务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专业人士、证券资信评估机构的员工等。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执业证书发放以及执业注册登记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对协会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资格取得和执业证书
从业资格取得
第七条
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须年满18岁,具备
高中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资格考试由协会统一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将获得从业资格。
第九条
从业资格考试不分专业类别,考试内容包括基础性和专业性两门科目。此外,协会可根据市场需求组织额外的专业水平考试,但此类考试并非强制性的法定考试。
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条
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若符合特定条件,可通过所在机构申请执业证书。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在提交申请后30天内获得执业证书或被告知不予颁发的理由。
第十二条
取得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代表聘用机构开展相应的证券业务。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连续三年未在机构从业的持证人,其执业证书将被注销。
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离职或与原聘用机构解约的,原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协会报告。
第十五条
机构不得雇佣未获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证券业务。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违规行为如受到机构处分,机构应在处分后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
协会和机构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接受后续职业培训。
第十八条
协会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九条
协会应建立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进行资格公示和执业注册登记管理。
罚则
第二十条
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将在两年内禁止参加资格考试。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执业证书的人员,将面临相应惩罚。
第二十二条
机构在办理执业证书申请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将受到惩处。
第二十三条
机构聘用无执业证书人员从事证券业务的行为将受到处罚。
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或其所聘机构拒绝协会调查或检查的,将面临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再次申请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也将受到纪律处分。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生效前持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直接申请执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另有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取代了此前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