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警察基金会是经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分行批准、
广东省民政厅注册,于1995年2月12日成立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基金会简介
“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深圳经济特区特殊的社会、地理、经济条件,决定了深圳的公安工作尤其复杂艰巨。深 圳警察在紧张、危险、困难的环境下执勤,在体能和心理上承受着巨大压力。时刻接受着生死和舍弃个人、家庭利益的考验。警察的使命就是用牺牲和奉献来赢得国家的稳定、人民的安宁。警察基金会的任务是,接受各级政府、社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港澳台同胞和外国友人的捐赠,筹集资金,将其用于慰问、抚恤、奖励为维护
深圳市社会治安做出突出贡献的警务人员及其家属;救助有特殊困难的民警和离退休的老民警。设立警察基金,是集社会各方的力量为公安工作增添力量。有利于调动警察献身社会治安、惩治犯罪、保护人民的积极性,有利于密切警民关系,有利于构建平安深圳,有利于深圳的发展和稳定。
警察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基金会日常事务。基金会还设监事会,由总监事、副总监事、监事组成,对理事会的守法遵章情况进行监督。对于热心支持基金会、奉献爱心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基金会将分别授予荣誉理事、荣誉副会长、名(荣)誉会长之殊荣。
公安民警来自人民,警民关系水乳交融。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的基金取自民众,用之于警察,最终服务于社会。基金凝聚民众爱心,构建卫士后盾,让警察流血不流泪。我们诚恳呼吁社会各界,为了
深圳市今天的安宁,明天的美好,请关心人民卫士,奉献爱心,支持深圳警察基金会的建设。
历史沿革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自 1995年2月12日成立以来,经历了十年风雨历程。在各级领导的关心重视和社会各界热心人士的
鼎力支持下,经过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广大民警的共同努力,基金规模不断扩大,到2005年8月,基金接到捐款和获得增值合计3650万元。一直以来,基金会按照章程要求,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发挥职能作用,对牺牲民警的家属和因公负伤的民警以及一些重病的民警进行抚恤、慰问,对公安英模给予奖励,为特困民警提供援助。为解决市警察的后顾之忧和公安机关福利经费不足等问题探索了新路子,为
深圳市社会的
和谐发展作出了贡献,谱写了许多感人的篇章。
广泛进行宣传 开拓基金来源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是社团组织,是为警察排忧解难的载体。其主要任务是争取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的积极支持,筹集资金,并将所筹款项用于慰问、奖励、抚恤为维护社会治安作出贡献的警务人员。十年来,基金会始终坚持“广泛宣传、感动民众、自愿捐款”的方针,有步骤地募集基金。
首先,依靠上级领导,争取各级支持。基金会工作得到了历届市局党委的高度重视, 1995年基金会成立,市局召开了第一届理事大会,通过了章程和产生理事会领导班子,由时任深圳市委常委、副市长、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的何景涣担任首任会长。基金会成立后一直得到市的五套班子领导的大力支持。不少市领导多次亲临筹款现场参加捐款仪式,并为基金会联系捐款。由于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和鼎力支持,基金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不断提高。为扩大基金会的影响,们广泛进行宣传募集活动,一是紧紧依托各理事成员,各公安分局、市局内设机构、直属单位的领导,将基金会印发的资料向社会各界宣传,原市局领导梁达均、黄振芬、刘文科、管林根、李英才,现任领导李锋、王剑平、刘宽志等,不失时机地主动做工作,争取各单位献爱心。二是发动各基层派出所、各内保组织、通过街道居委、村委会募集资金。三是动员
深圳市驻港单位和公安局驻港企业,拓展资金来源。
其次,组织各种活动,广集社会捐赠。基金会先后两次与深圳市中深烟草贸易公司等
广东省 20多家烟草行业联合举办“警民联欢平安文艺晚会”,既增进了警民关系,丰富了企业文化,又筹集了资金。十年来,基金会先后同香港星光传讯有限公司、深圳永恒集团、深圳法制报、深圳蓝盾书画协会、深圳赛格彩色显示器件有限公司等单位,举行了七次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大型活动。共筹到捐款300多万元。
基金会还根据“捐助自愿”的原则,先后接受了
深圳市工商银行、深圳市发展银行、
广发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中国
南方证券以及
南山区财政局等一大批市内单位捐款近 700万元。市地缘特殊,投资设厂的港商、台商和华侨很多,他们仁凤义举,热心公益。几年来,基金会多次赴
香港特别行政区宣传和筹措基金。香港北海集团董事局主席
徐展堂先生,香港港龙航空公司董事局主席
曹光彪先生,不但自己捐赠百万
港元,还动员在港好友认捐。
深圳市金鹏集团有限公司老总利涣南先生,从报纸得知基金会情况后欣然认捐港币百万元,仅港澳台地区为基金会捐款就近千万元。基金会成立以来,先后举行了各种形式专场捐款仪式近20场,共有港澳和内地230多个单位300多名个人为警察基金捐助。
再次,内部发动,组织捐献。基金会号召全局民警为自己的基金会献上一份爱心,广大民警积极踊跃,共收到捐款 150多万元。这不但为基金会注入了资金,还进一步增强了广大民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
发挥基金作用 及时进行援抚
抚恤慰问殉职、负伤的民警。十年来,基金会先后数百次探望慰问负重伤和重病人员,使受到援抚的民警和家属深为感动。一致称赞:“成立警察基金会是局党委为全体民警办的一件大好事。”罗湖分局立新派出所民警罗泽武,勇斗歹徒右眼被打伤至残,基金会为他援助治疗费 5万多元。龙岗分局民警谢君祥、赛买提与疑犯搏斗牺牲,基金会及时将抚恤金送给其亲人。英雄所长刘树华,为解救人质,被歹徒炸成重伤住院,基金会及时送去慰问金。 “警营铁汉”黄联明,重病期间基金会曾6次赴医院和其家中慰问,先后支付医疗费近10万元。福田分局曾利源、陆粗丁,宝安分局陈建刚、张学杰,罗湖分局张传宝,消防局翁健、杨建刚,四处刘礼志等民警因公殉职,基金会都在第一时间给予抚恤。近几年,积劳成疾、重病住院的民警比较多,基金会根据实际,逐一援助。四处民警邓晓明,不幸患上癌症,在北京手术,家庭经济拮据,基金会及时为其解决非公费医疗费6万余元。原罗湖分局局长郑沛明,长期与病魔作斗争,基金会为其支付费用近7万元。原鹏运分局车站派出所所长何伟巨,患癌症住院六年,基金会年年前往慰问,共为其支付费用近12万元。十一处老民警黄锦茂,在公安战线默默耕耘三十多年,退休不到一年便因病去世,遗下90高龄的母亲和长期没有工作的妻子,住院期间自付药费2万多元,基金会及时将2万元援助金送到其家人手中。2005年11月,边防分局战士艾伟,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缉私局中光荣牺牲,基金会对艾伟亲属和6名负伤的战士进行了慰问,并送上慰问金。近十年来,由基金会直接援助慰问因公牺牲、负伤、英年早逝、重病住院和生活特别困难的民警1020多人次。基金会目前援抚对象中,有44户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15名失去自理能力的因公致残民警、43 名患癌症民警和一批急需肝脏、肾脏移植、心脏搭桥手术的重病号。特别是建市以来牺牲的43位民警,每年
春节慰问其家属已成为基金会一项必做工作。十年来累计发放各类慰问款800多万元。
奖励有功警务人员。基金会在做好援抚工作的同时,对有功之臣及时送去组织上的关心和慰问。从 1998年起,先后组织三批共25名获全国荣誉称号的
深圳市公安系统功臣模范和三批共34名离退休老同志,分别赴云南、大连等地参加研修活动。全国公安是一家。基金会在做好对内扶危济困的同时,也兼顾对外援抚。1998年、2002年和2004年会先后给公安部全国英烈基金会共200万元的支持。
广东省英烈子女夏令营多次在深圳设营活动,会每次都给全省英烈子女发放慰问金。
开源节流 让基金增值
管好用好警察基金是本会职责所在。多年来,们严格执行章程规定和制定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开源节流,稳中求稳、还要有一定的增值回报”的原则,从制度上管好基金。为了确保增值率,基金会曾拿出 500万元,委托
深圳市有关
证券公司作固定投资回报,收到300多万元的收益。基金会通过慎重投资多渠道本金滚动,实现增值收益合计843.65万元,在基金管理使用和日常办公必要开支上,们从严把关,杜绝浪费。几年来办公经费除了工作人员工资、电话费、交通费和必要日常办公费用外,没有发生超范围开支的情况,每月控制7000元以内。根据市局审计处的审计报告,十年来管理费总共支出88.75万元,占
总支出的9%。目前基金帐面总额是2700万元。多年来,省民政厅和
深圳市公安局审计处分别对基金会进行了8次审计,从未发现违法违纪行为,都通过了审核和审查。
完善运作机制 争创先进社团
基金会理事会办公室负责基金会的日常事务。包括执行基金会领导决策、决议,具体组织实施基金的管理、使用等。工作人员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爱岗敬业、努力工作、默默奉献,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两手抓的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国务院《
基金管理条例》,把基金会纳入规范、科学的轨道运作。十年来,们主动与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加强联系,请求指导,按时向省民政厅社团管理局呈报工作情况和
财务报表,定期提交活动和年度工作总结,努力把基金会办成先进社团。
一分为二看,基金会的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如基金的筹集有待加强,基金会对外宣传工作还有待改善,基金的增值渠道不够宽和基金捐款基数不足等等。这些都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回顾十年的实践,们体会到,要办好基金会,第一,通过基金资助、奖励慰问、抚恤等形式,为
深圳市人民警察提供物质保障,永远是基金会的宗旨和任务;第二,争取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努力拓宽资金渠道,是警察基金不断发展壮大的来源和保证;第三,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用好管好基金会的每一分钱,是使基金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和环节;第四,自觉接受市公安局党委的领导。求得各分局、市局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领导以及各基层部门的重视和支持,是基金会工作顺利发展的途径和关键。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按照国务院颁布的《
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设监事”的规定,于 2005年10月27日进行了换届选举,组成了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成员25人,由陈有光任理事长(原深圳市公安局纪委书记);监事会成员10人,由李锋任总监事(
深圳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回顾过去,基金会做了很多基础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展望未来,们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任重道远。们相信,在市局党委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关爱下,新一届理事会、监事会将继往开来,开拓前进,不断推动警察基金会的事业进一步发展壮大,为构建放益深圳、文明深圳、平安深圳作出更大贡献。
理事会
基金会名誉会长 丁福源 先生
基金会名誉会长 黄文杰 先生
组织结构
领导机构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领导机构由理事会和监事会组成,理事会负责执行,监事会执行监察。
一、理事会
警察基金会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按国务院有关规定由 25名理事组成,按章程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监事会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设监事会作为基金会的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监事会由总监事长 1名、副总监事长3名、及监事6名组成,监事全部由深圳市公安局现职局领导兼任。监事按章程规定必须覆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三、理事会各成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按章程规定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基金会日常事务。
(一)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4、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协助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提议聘任或解聘财务人员,呈报理事长决 定;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三)理事按章程规定必须覆行下列权利和义务:
1、参加理事会会议和决策;
2、对本会的工作计划、人事变动、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或其他重要工作提出建议;
3、对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有权提出不同意见,表决时有权提出保留或反对意见;
4、执行理事会决议,带动相关成员共同遵守;
5、积极宣传本会的宗旨、章程,拓宽筹集基金渠道,努力完成本会交给的任务。
基本信息
第一 基金会的名称是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第三 基金会的宗旨:通过奖励、慰问、抚恤、资助等形式,为在工作中牺牲、负伤、患病、立功和生活困难的人民警察提供物质保障,激励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和勇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市社会治安稳定,构建和谐深圳贡献力量。
第四 基金会的原始基金额为人民币2640万元,来源于社会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
第五 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广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深圳市公安局。
第六 基金会的住所设在
深圳市解放路4018号深圳市公安局大院老办公楼五楼521室,邮政编码:518008。
业务范围
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国家的法律、政策和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积极向社会各界筹集警察基金;
(二)宣传会宗旨和章程,宣传社会各界和有识之士对会的支持和贡献,在全市积极营造支持警察公正执法的良好氛围;
(三)宣传表彰人民警察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
(四)抚恤、慰问和奖励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负伤民警和立功集体及个人;
(五)资助人或家属因患有重大疾病、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民警;
(六)管理和使用会基金;
(七)开展符合会章程的其他活动。
组织机构、负责人
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的资格:
(一)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基金会工作的能力;
(三)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理事会会议和决策;
(二)对会的工作计划、人事变动、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或其他重要工作提出建议;
(三)对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有权提出不同意见,表决时有权提出保留或反对意见;
(四)执行理事会决议,带动相关成员共同遵守;
(五)积极宣传会的宗旨、章程,拓宽筹集基金渠道,努力完成会交给的任务。
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年度预算、决算。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定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基金会设监事会,监事10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
交易行为。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德高望重,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效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任有行政职务和非专职从事会日常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二)因犯罪曾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愈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
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职权。
(一)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基金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
4、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二)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在理事长、副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办公室主任协助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3、拟定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4、拟定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5、提议聘任或解聘财务人员,呈报理事长决定;
6、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一)自然人、法人的合法捐赠;
(二)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或资助;
(三)基金存款利息;
(四)国家法律、政策允许的投资收益和基金增值收益;
(五)符合基金会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基金会的财产及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抚恤因公牺牲民警的家属;
(二)慰问、奖励因公负伤民警和有功集体、个人;
(三)资助生活确有困难的民警救助;
(五)会开展的其他重大宣传、表彰活动的经费;
(六)支付聘请工作人员工资及基金会日常开支。
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组织全市性或部分区、系统的募捐活动;
(二)组织有一定影响的文艺义演或展览进行募捐;
(三)会认为需要开展的其他重大募捐或投资活动。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原则上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
总支出的10%。
基金会开展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民警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
会计监督。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基金会按照《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有其他需要终止的。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定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在市政府财政局设专户管理使用,用于与基金会宗旨相同的公益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财务制度
(2005年10月27日)
根据国务院2004年3月8日第400号令《
基金会管理条例》、《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
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财务管理的一般原则
1、本会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2、警察基金会所募集的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单独设帐,分类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向主管部门市公安局上报会计决算情况报表。
3、市警察基金会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由基金会办公室协助基金会秘书长对财务工作进行严格管理。
4、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5、基金会办公室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向会长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帐目由秘书长负责审核并不定期向全局公布,接受民警的监督。
6、基金部设置会计科目个,其中:资金来源类科目 个,资金运用类科目个,资金结存类科目 个,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7、根据设置科目归集,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有关单位。
8、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日装订,每月成册,保管年限按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人员和工资福利
1、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聘请有专业特长的工作人员,聘请人员须由基金会办公室提出,呈报理事长决定,按统一制定的工资标准,建立独立工资手册,在行政办公费用中支出。
2、由主管单位派出在本会工作的政府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本会领取工资和奖金,其福利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聘用人员的工资,由聘用单位决定并按规定严格管理。
3、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和业余时间加班,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标准发给加班工资,在行政办公费用中列支。
三、收入管理
1、深圳市警察基金会接受的社会捐赠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本会章程规定的要求进行运作;财务人员要尽忠职守,做好本职工作。
2、凡收到捐助、义举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给捐助、义举单位或个人,按基金管理办法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3、对捐赠的办公用品等基金会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有品种,有数量及金额。
4、接到捐赠实物后的入帐程序及手续:
(1)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2)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另一份入库单交基金会财务做账。
5、使用的捐赠实物必须按其使用期逐年折旧。
6、办公室每半年盘存一次固定资产,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对已过使用期限或损毁的物品,应列出清单,按审批权限报经基金会理事长或秘书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四、支出管理
1、本会的日常开支在利息收入中设会务经费支出科目列支。
2、凡使用母金应由理事长、委托人或主管单位局领导签具意见后方可使用。
3、审批权限:10万元以上开支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10万元以下开支由理事长审批;3万元以内的开支由秘书长审批;在预算核定额度内的经常性项目会务经费(工资支出、办公用品等)和3000元以下的小额慰问款项,可由办公室主任先行批准,每月汇总按权限报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批确认报销。
3、日常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1)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必须由办公室提前报告,经理事长或秘书长签字,方可报销;报销规定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如有特殊情况由秘书长签字给予一定补贴。
(2)本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需预先编制预算,按审批额度权限经理事长或秘书长审批,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五、基金母本利息的分配
本会日常开支费用,在基金母本利息收入中开支。当年日常开支费用的节余部分可结转下一年使用,按5:3:2的比例,形成扩充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三项基金。
六、票据和印鉴管理
1、会计负责支票管理
(1)基金部出纳向各
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2)现金支票只限于办公室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助困慰问资金、工资等使用,并按权限领取:五仟元以下由出纳领取,五仟元以上,三万元以上由基金会办公室其他人员陪同领取;三万元以上由基金会办公室主任以上人员领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基金会20万元以上的大宗款项调出本会帐户,按规定权限审批后,还必须由办公室填报呈批表,经主管单位局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
(3)使用转帐支票,必需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向出纳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出纳注销。
(4)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出纳,然后进行调换。
2、出纳负责收据及其他据报销单据管理
警察基金会在各银行立的帐户,由基金会办公室报理事长或秘书长确定后,所有窗口业务均由出纳负责(包括购买支票、汇出、提取限额内的现金等);基金会一切的报销单据和收据也由出纳统一管理;新购置的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出纳必须做好银行和现金记账,认真处理与银行之间的日常事务,月末与银行对账,确保帐目准确无误,帐实相符;保险柜内所留现金不多于三仟元,超出部分如无特别需要及时存入银行。
3、印鉴管理: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公章和法人印鉴由办公室主任经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经管;报销单据由出纳人员负责。
财务章严禁带离办公室,确因工作需要到银行办理业务的,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两人以上前往办理。
七、财产管理
本会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1、固定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2、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由办公室会计建立财产帐册并建立总帐,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逐年折旧报损。
八、本制度经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同。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
二OO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援抚工作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关于进一步细化因公伤残民警
春节慰问标准的公告[2010年3月5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援抚与奖励项目说明[2009年12月9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印章、证书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档案管理规定[2009年12月9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网站管理制度[2009年12月9日]
人事管理制度[2009年12月9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人员工作职责[2009年12月9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09年12月9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财务制度[2009年12月9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关于聘任名誉职务的规定[2009年12月8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2009年12月8日]
深圳市警察基金会组织机构设置规定[2009年12月8日]
烈士、因公牺牲和在职病故子女高考奖学金制度[2007年2月3日]
烈士、因公牺牲、在职病故未成年子女助学项目[2006年9月1日]
烈士、因公牺牲民警家属慰问项目[2006年9月1日]
执勤中因公受伤民警慰问项目[2006年9月1日]
患重病民警慰问项目(癌症、重症、
昏迷症等)[2006年9月1日]
因公致残民警慰问项目 [2006年9月1日]
理事单位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泽集团
深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人们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然(集团)公司
华润(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志健实业有限公司
余彭年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承翰投资集团
深圳市嘉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李朗业兴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隆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浩原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洲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大族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烟草公司深圳市公司
深圳市一德堂医药有限公司
深圳市明瑞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东南星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容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深圳市宝华白马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联创实业有限公司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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