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英文: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中文简称“贸仲委”)是1954年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内设立的独立处理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1956年4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以后,为了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80年改名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于1988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主要职能包括受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及国内仲裁案件,受理由政府、国际组织或其他机构授权处理的争议,参与、组织及协调相关公共法律事务等。贸仲委由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及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并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和行业设立分会、仲裁中心等派出机构。
历史沿革
创办
1954年5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院举行第215次政务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首次确立了协议仲裁、专家裁决、一裁终局、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等现代仲裁基本原则。
1956年3月31日,根据政务院的决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举行第四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选任21位委员组成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届委员会,并兼任仲裁员。
1956年4月2日,
冀朝鼎主持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第—次会议。会议推选冀朝鼎为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主席,周鲠生和
戴修瓒为副主席。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正式成立,开始受理案件。
规范与拓展
自70年代末中国实施
改革开放政策后,为适应对外经济贸易关系迅速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会员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也从原来的对外贸易契约和交易中所发生的争议,扩大到有关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来华建厂、中外银行之间相互提供贷款等各种对外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1984年4月,该会在深圳特区设立了办事处。1988年6月,国务院批准将该会名称改为现称,并将受案范围扩大到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并授权贸促会根据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并参照国际惯例,对已实施30多年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修订。1988年9月12日,在贸促会(
中国国际商会)举行的第一届第三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此规则已于1989年1月1日起实施。与暂行规则相比,新规则更加接近于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做法,据此规则,贸促会首次聘请了外籍和港澳人士作为仲裁员。
与此同时,1989年1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其在
深圳市设立的办事处改为深圳分会,1990年4月设立了上海分会。1991年3月《仲裁与法律》创刊,该刊后来成为国内第—部最具影响力的仲裁专业性刊物,为传播仲裁知识,引导中国仲裁立法、实践、研究等发挥了重大作用。
1993年4月6日,第十二届委员会会议通过《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须知》,首次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同年7月,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批准,中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正式成立,设于仲裁委员会内,为中国第一家从事仲裁研究的专业机构。同年12月3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全年案件数量达486件,首次成为案件数量全球第一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1994年6月22日一2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英文缩写ICCA)在北京成功举办了“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大会。这在
亚洲和
太平洋地区尚属首次。
1995年9月4日,经
中国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了新修订的第四版仲裁规则。新规则于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规则,开国内证券争议案件,并首次建立敦快书核问制度。
1998年5月6日,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批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新修订的第五版《仲裁规则》,新规则于1998年5月10日起实施。主要修改之处是将受案范围扩大到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国资金项目融资等方面的争议。
1999年3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当地贸促分会内附设了
大连市、
长沙市、
重庆市、
成都市、
福州市等五个办事处,这是首批设立的五家办事处。办事处已达19家。
2000年9月5日,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批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了新修订的第六版《仲裁规则》,新规则从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主要修改之处是将受案范围扩大到所有国内争议,首次专章规定国内仲裁特别程序,首次设立和解裁决特别程序。
2000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
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同年11月13日至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举办了第—届“贸仲杯”国际商事模拟仲裁辩论赛。同年12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立了域名争议解灾中心,并于2001年工月1日起正式受理域名争议案件。该中心先后获得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授权,负责处理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
2001年4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人参加
维也纳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大会并成功取得2004年ICCA大会
北京市承办权。同年12月3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
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国际通用顶级域名(gTLDs)管理机构
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ICANN)授权的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一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之北京秘书处,负责解决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2003年5月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颁布实施了《金融争议仲裁规则》。同年6月30日,中国国际经完才资易仲裁委员会完成了机构体制改革,与其所隶属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部正式分立。同年10月21日,副主任
唐厚志教授接受
瑞典国王在王宫亲自颁发的皇家北极星司令官勋章,以表彰其为国际仲裁事业所作的杰出贡献,该荣誉首次授予国际仲裁界人士。
2004年5月16日-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成功举办了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ICCA)第十七届国际仲裁大会,被誉为ICCA历史上最成功的大会。
2005年1月11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通过了新修订的第七版《仲裁规则》,新《仲裁规则》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规则首次规定可以授权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决定、当事人可以协议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可启用询问式和辩论式审理案件、少数仲裁员意见可附寄当事人,并大幅缩短裁决作出期限。
2005年3月17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通过了新修订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新规则从2005年5月1日起实施。同年5月18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开始受理短信网址争议。
2006年6月19日至7月7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组成代表团参加在美国
联合国大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39届年会”,参与修改《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主要职能
贸仲委的主要职能是:
(一)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国际、涉外及国内仲裁案件;
(二)提供当事人约定由贸仲委处理的其他争议解决服务;
(三)受理由政府、国际组织或其他机构授权处理的争议;
(四)根据约定或请求,为机构或非机构仲裁提供指定仲裁员等相关服务;
(六)研究和宣传推广商事仲裁及其他非诉讼争议解决的方式方法;
(七)开展仲裁法律教育培训及业务交流,参加国内外相关组织的活动。
组织架构
名誉主任、主任、顾问和委员
贸仲委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
贸仲委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履行贸仲委《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
秘书局
贸仲委设秘书局,主要负责贸仲委行政管理事务,并负责贸仲委应参与、组织及协调的公共法律服务事务。
仲裁院
贸仲委设有仲裁院,在授权的副主任和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仲裁规则》规定的管理案件的职能。分会/仲裁中心设仲裁院,在分会/仲裁中心仲裁院院长的领导下履行《仲裁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履行的职责。
专门委员会
专家咨询委员会
负责仲裁程序和实体上的重大疑难问题的研究和提供咨询意见,对《仲裁规则》的修改提供意见,并负责仲裁员的培训和经验交流。
案例编辑委员会
负责已审理终结的案件的案例编辑和贸仲委的年刊编辑工作。
仲裁员资格审查考核委员会
按照《
仲裁法》和贸仲委《仲裁规则》的规定,对仲裁员的资格和表现进行审查和考核,对仲裁员的续聘和解聘提出建议。
发展委员会
负责就仲裁事业发展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资金来源
主要领导
分会设置
贸仲委(CIETAC)总部位于北京,并在多个城市设有分会或仲裁中心,包括
深圳市、
上海市、
天津市、
重庆市、
杭州市、武汉、
福州市、
西安市、南京、
成都市、
济南市、
海口市和
雄安新区,分别命名为华南分会、上海分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天津分会)、西南分会、浙江分会、湖北分会、福建分会、丝绸之路仲裁中心、江苏仲裁中心、四川分会、山东分会、海南仲裁中心和雄安分会。此外,贸仲委还在
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香港仲裁中心,在
温哥华设立了北美仲裁中心,以及在
奥地利维也纳设立了欧洲仲裁中心。
这些分会或仲裁中心与贸仲委本身构成一个统一的仲裁体系,均遵循相同的《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根据贸仲委的《章程》,各分会/仲裁中心被视为贸仲委的派出机构,有权在贸仲委的授权下接受并管理仲裁案件。
受案范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商事等争议。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争议案件:
(一)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二)涉及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三)国内争议案件。
相关业务
粮食行业争议解决服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
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及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合作设立了粮食行业争议仲裁中心。该中心为粮食行业的企业、公司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争议解决等服务。
商业专业争议解决服务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中国商业联合会及中国贸促会商业行业分会合作设立了商业专业委员会,为商业流通领域的企业、公司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以及争议解决等服务。
多元争议解决服务
域名争议解决
贸仲委于2000年成立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为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授权的争议解决机构,解决.CN/中文域名争议;作为
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指定的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之一的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北京秘书处,解决.COM、.ORG、.NET等通用顶级域名和新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网上仲裁
贸仲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于2005年同时启用“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贸仲委于2009年发布了《网上仲裁规则》(2014年修订),为当事人提供快捷高效的网上仲裁服务。
投资争端解决
贸仲委于2017年发布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试行)》,投资争端解决中心为解决基于合同、条约、法律法规或其他文件提起的、涉及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投资争端提供仲裁服务。 2018年9月16日,贸仲委发布《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员名册》。名册中投资仲裁员共计79人,其中18人为各方推荐的投资仲裁知名专家。大陆籍21人;外籍及中国香港仲裁员58人,分别来自35个国家和地区,外籍仲裁员占比达到三分之二,国籍分布广泛,保证了投资仲裁员队伍的国际化。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需求,聘任“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仲裁员15人,覆盖了12个沿线主要国家。
2012年、2017年,贸仲委被分别指定为《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内地与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u003c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u003e投资协议》项下的投资
争端解决机构之一,负责以调解方式解决台港澳投资者与内地方的投资争端。
建设工程争议评审
贸仲委于2010年发布了《贸仲委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规则》(2014年修订),为建设工程行业提供专家评审服务,在工程进行过程中及早介入和解决争议,满足建设工程行业争议解决的特殊需要。
参考资料
首页.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4-02-18
行业新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4-02-18
大事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024-04-19
组织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4-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