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宝根
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委原书记
袁宝根,男,1962年5月9日出生,河南长葛人,户籍地禹州市,住许昌市。研究生毕业,1982年7月参加工作。
曾任河南省许昌市陵县委书记
2017年1月,河南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袁宝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人物履历
历任长葛县科委农医科科长,长葛县委组织部干部组组长、知工办主任,许昌市委组织部干部科副科长、科长。
1996年,历任禹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常务副市长、禹州市委副书记兼统战部长。
2007年,任鄢陵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2011年至2015年4月,任鄢陵县委书记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4月27日,河南省纪委监察厅网站消息,许昌市鄢陵县委书记袁宝根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依法逮捕
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
提起公诉
2015年12月,袁宝根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已由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宝根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鹤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袁宝根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被告人袁宝根违法犯罪所得依法予以追缴,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袁宝根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
2016年12月3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刑事裁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袁宝根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双开处分
2017年4月27日,河南省纪委通报了三起省管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其中鄢陵县委原书记袁宝根违规收受礼金等问题。1996年至2015年,袁宝根在担任禹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禹州市委副书记,鄢陵县委副书记、县长,鄢陵县委书记等职务期间,借逢年过节之机,违规收受142人所送礼品、礼金折合共计1178.8万元,其中,党的十八大后收受礼金42.6万元。2017年1月,省纪委常委会研究并报省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袁宝根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违纪所得予以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参考资料
省纪委通报三起省管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2023-05-05
许昌市鄢陵县委书记袁宝根接受组织调查.中共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2023-05-05
河南检察机关依法对袁宝根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头条.2023-05-05
目录
概述
人物履历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依法逮捕
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二审裁定
双开处分
参考资料